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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房承租人及公房拆迁纠纷案例

承租的公房拆迁,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15-11-12 浏览:

承租的公房拆迁,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案情回顾】
     2003年,秦小伟的父亲去世,父亲名下有一套产权房和一套承租的公房,产权房由秦小伟的大哥秦大伟一家居住,母亲和秦小伟一家三口居住在承租的公房里。2010年,秦小伟的母亲去世,两兄弟未提起对房子进行分割,但默认一家住一套,秦小伟也未去房管局变更公房的承租人。
     2013年底,承租的公房所在的区域被列入拆迁范围。此时,秦大伟提出,拆迁补偿应两兄弟平分。虽然自己没有在此居住,但自己的户口从出生就一直在该公房内,补偿理应由自己的份。秦小伟马上表示反对,两兄弟已经默认秦大伟住的产权房归秦大伟所有,自己住的承租公房归自己所有。现在拆迁给的补偿也应属于自己的,不应平分。两兄弟对此争执不下。
 
【律师解读】
    承租的公房不是遗产,无法继承,但可申请变更承租人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指出,公房是我国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早期的公房大多是单位的福利分房,由员工承租,每月向产权单位缴纳房租。公房承租人一般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而非产权,这也是公房与产权房最大的区别之所在。
因所属产权单位不同,承租的公房可以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两种。直管公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自管公房是指由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拥有产权,由单位自主进行管理的房屋。
  关于公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承租人只有享有对公房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其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公房拆迁补偿款,可以依法继承
    李松律师认为,如果原承租人去世后,一直未变更承租人,对于公房因拆迁转化而来的补偿款,则属于原承租人财产的变形,仍应属于原承租人的财产,可以依法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如果在原承租人去世后,如果承租的公房变更至某一子女名下,那么公房再拆迁所得的补偿则属于现承租子女所有,与其他人子女就没有关系了,如果家庭成员之间签有协议,约定了公房财产利益的分配,则以协议为准。
结合本案,秦小伟父亲去世以后,秦小伟一直未申请变更承租人,那么拆迁公房所得利益应属于其父亲财产的转化,由其继承人来继承,也就是秦大伟和秦小伟各取得一半。秦小伟可主张分割登记在父亲名下的另一套产权房。
 
【律师提醒】
    在此,李松律师特别提醒,因公房问题相对比较特殊,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建议读者在遇上类似问题时可向处理房产纠纷的专业人士咨询,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损害了自己应得的财产权益。
另外,在老人去世之后,大多数实际居住公房的子女会将承租人变更至自己的名下,李律师建议最好在变更之前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否则很容易在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不在承租公房内实际居住的子女,建议可在变更承租人至其他兄弟姐妹之前,家庭内部先签订一份书面协议,约定一下将来如果拆迁,拆迁利益的分配问题,这样即便拆迁补偿款都给了一个人,还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主张的;否则的话,仅凭口头约定,主张权利将十分困难。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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