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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央产房纠纷案例

未经共同居住人同意,按成本价购得的公房,合同应为无效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表兄弟关系,二人及其家人居住在上海某处的公房内,被告李某为该公房的承租人。两家在此居住10年相安无事,而近日李某的一个举动触动了两家人的神经。原来,李某瞒着王某一家人,与上海市谋取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针对该房屋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李某出资10万元,购得该公房,并取得该公房的产权。

  王某得知此事后,质问李某为什么不和他商量就自己把该公房给购买了下来。李某理直气壮,称自己为合法承租人,当然有权利购买该公房,双方不欢而散。后来,王某和李某多次协商,均无果而终,无奈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上海市某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定《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为无效合同,并要求将该公房恢复至由李某承租之性质。

  根据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 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原告王某作为该公房的共同居住人,被告李某在购买系争房屋时,应与王某一家人协商一致。

  最终,上海市某区法院最终认定《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公房亦恢复至李某承租、王某一家人为同住人之性质。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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