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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央产房纠纷案例

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的“央产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

  王刚和李娜是结婚十年的夫妻。由于王刚在某中央机关工作,在2000年该机关福利分房时,王刚按正处级待遇,分到了一套90平米的央产房。购买该房时,使用了王刚和李娜双方的工龄、职称。在二人共同将房款支付完毕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最终确定为王刚。

  2008年,王刚与李娜因感情不和,决定协议离婚。但双方对该房屋的分割上产生了争议,王刚认为该房屋为个人财产,而李娜认为双方共有。因无法协商一致,李娜将王刚诉至法院,离婚的同时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根据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此条规定,虽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王刚的名下,但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王刚和李娜针对该房屋都想主张产权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另外,根据已购公房价格标准的不同,王刚的房屋可能会有与单位共有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对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无法判定产权,只能等到王刚取得完全产权后,再行分割。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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