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公房央产房纠纷案例

不符合公房承租条件,亲叔叔成为“继承人”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

  老刘承租了单位的一套公房,他只有一个儿子小刘,小刘常年在东北边境做生意,一直都不在此公房内居住,户口也已经早就迁走了。

     2000年老刘去世,小刘回家料理完后事后,又返回东北做生意。一直到了2004年,小刘听北京的亲戚说家里要拆迁,父亲原来承租的公房也在拆迁范围内,才从东北赶回了北京。小刘还一直纳闷,为什么自己家房子要拆迁了,拆迁办却不通知自己呢?

    谁知到了北京一打听,小刘大吃一惊。原来房管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家的房子早就已经变更为他的叔叔承租了。只有公房承租人才能享受拆迁补偿,小刘不能得到一分钱。

    小刘可是百思不得其解,这个公房是自己的父亲承租的,父亲只有自己一个儿子,即使公房需要变更承租人,也是先轮到自己啊,叔叔怎么能“继承”呢?

    于是小刘一纸诉状将房管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房管部门变更承租人的行为违法。谁知,法院却驳回了他的上诉,理由是小刘不符合公房承租条件。

    李松律师提示:房管部门变更公房承租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按照房管部门的工作实践和法院的审判实践,只有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并且户籍在承租的公房处的家庭成员才可以申请变更公房承租。

  由此看来,不是任何继承人身份都可以申请变更公房承租的。继承父母的公房需要变更公房的使用权,但是不符合承租条件,就无法变更为承租人。小刘既不在此公房居住,户籍亦不在此处,而仅仅依据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是不能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因此,他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转载:转载须注明作者及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