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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央产房纠纷案例

变更公房承租人,能否通过法院解决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

  小张与父亲、继母一家三口一直住在父亲承租的公房内,父亲半年前因病去世,小张认为父亲留下的房子应该由他来继续承租。

    小张的继母却坚决反对,她认为自己是合法的配偶,房子应该首先由她来继续承租,但是继母说,小张当然可以继续在家里居住。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小张到法院起诉继母,要求法院确认他对房屋享有承租权和居住权。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原告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但是没有支持原告要求承租原住房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李松律师提示:

    变更公房承租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通俗讲,就是不归法院管,所以法院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除了房管局直管公房,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公房出现了类似的纠纷,法院也是不予受理的。

    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当事人,应当与房屋管理出租单位协商,双方自愿签订公有房屋承租合同,

  但是小张是房屋原承租人的儿子,且户口也落在该公房处,故小张要求享有居住权,理由正当,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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