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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央产房纠纷案例

“央产房”需补足超标面积差价 否则买卖合同有无法履行

发布时间:2013-11-20 浏览:

  2010年10月份,李先生与田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朝阳区某处的房屋一套,同时支付田先生首付款22万元。但由于房价上涨的原因,田先生提出提高房屋价格,在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将田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田先生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但令李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这到底为什么呢?

    原来,田先生的房屋是央产房,购买时为成本价购买。根据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规定,以成本价购得的个人央产房上市交易必须补齐超标部分的差额,否则不能开具央产房上市证明。因为田先生还有一套央产房屋,共超标50多平方米,上市前需要补交40多万元的差额。由于,李先生与田先生均不愿意补足该差额部分,故法院无奈只得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虽然无法购得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田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在本起纠纷中,田先生属于过错方,本身就知道央产房上市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却未告知李先生,造成李先生错误判断。此后,田先生又以房价上升为由,要求增加购房款。因此,李先生可根据合同法114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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