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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接受《信报》专访:楼盘小广告“埋雷” 购房人谨
来源:  作者:wz010
更新时间:2013-11-18 访问量:

      在房地产市场持续繁荣的当下,楼盘小广告往往深入到一些公共场所,让人不胜其烦。然而小广告的用词往往采用违规宣传用语,夸大产品优势,对购房人进行诱导。
      律师提醒,应理性对待,谨防上当受骗。 
      “40分钟可抵国贸”、“买房即送户口”、“未来投资回报率超过40%”……北京多条地铁线路中,几乎每日都可见到在车厢扶手、座位上塞满非法散发的楼盘小广告。这些楼盘小广告的用词五花八门,大多风格大胆又夺人眼球。 在上月落幕的北京秋季房展会上,记者发现,观展人次较往年下滑明显。一些冷门时段,观展购房人甚至少于参展项目工作人员。1小时内,在北京展览馆展会现场及展会外围附近,楼盘小广告无序派发,甚至强行塞入路人手中。 上 市房企旭辉,廊坊某项目小广告中,直指“不限购”;鹏渤地产丰台项目,声称上半年西南10大热销楼盘第一名,并推出“压轴楼王”产品;恒大武清某项目小广 告中,“19分钟直抵南站,40分钟可抵北京国贸CBD”,并用微小字体对广告内容作出解释,“本广告对项目周围道路规划环境交通公共设施各种产品及文字 介绍,旨在提供相关信息,不意味着本公司对此作出了任何承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某项目,甚至将收益率直接打在广告中,“投资回报率15%,7年收回成 本”等等。 这些不规范宣传内容,一方面,严重误导着消费者;另一方面,也对城市环境造成了不小困扰。
      处处有雷   小广告无视法律规定
      在目前的楼盘广告中,各式各样的广告语层出不穷,看似诱人的广告语之下,可能隐藏着巨大的隐患。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表示,部分开发商在广告中提及“××分钟直达国贸”等以分钟衡量距离的语句,一般并不明示交通工具、所选线路及出行时间段。可能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对 于小广告中常见的“买房送户口”,李松表示,首先户籍是由我国公安机关统一管理的,对于户口的迁出、迁入等事项,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明确的规定,而并 非由开发商决定。再者,部分区域确实存在购房可以落户的情况,但是落户可能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件,比如:居住满多少年等,如果有此类限制条件,开发商在广 告宣传中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则构成欺诈。 此外,一些小广告中提及“每年返还10%,十年返清”、“投资回报率将超40%”,映射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也属于违规用语。房屋价格、回报率等是由市场来决定,开发商承诺空口无凭,此类内容亦违反了国家广告法的相关用语规定。 值 得留意的是,类似“本公司保留对宣传品修改的权利”,开发商“拥有对本广告的最终解释权”等标语属于对公司权利的声明及保留,明显是开发商为了规避法律责 任而故意设置的条款。他此前曾遇到过一次维权案件,当时开发商承诺有重点小学,但是小区建成五年小学仍未动工,业主多次找到开发商,开发商称当初没有承诺 年限,不承担责任。这样的任意解释及修改的权利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提醒购房人应重视。
      律师提醒 “绝版”、“世界级”为禁用语
      李松律师表示,除上述违规广告用语之外,如在楼盘广告中常见的“最具投资价值的楼盘”、“绝版户型”、“世界级皇家园林”等,均属广告禁用语,违反了我国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最具”、“绝版”、“世界级”等用语均 属于绝对化的用语,违反了上述条文的规定。 项目开发商作为广告主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代理销售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其若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随意散发小广告的行为,李松认为,根据我国《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如果在上述区域内发布则可能涉嫌违法,面临处罚。 本刊提醒,购房人在选房过程中还需认真考察,针对楼盘小广告中提及的诱人宣传,切不能“太认真”。
      文章来源:《信报》 作者:殷雯/文
      相关链接:http://www.stardaily.com.cn/ylxb/html/2013-10/17/content_322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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