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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律师《北京晚报》:病危老人立房产遗嘱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3-11-18 浏览:



      母亲刚去世,还沉浸在悲痛中的王强(化名)忽见一份奇怪的遗嘱,母亲将唯一房产留给了王强的妹妹。然而蹊跷的是:立遗嘱的时间竟是母亲在医院抢救期间,那时母亲口中插管,根本说不出话!
   据了解,王老太的名下有一套房产,是以前老伴单位分的公房。1999年老伴就因病去世了,2003年,王老太用她和老伴的工龄及积蓄,购买了这套公房, 房本登记在她的名下。王老太和老伴膝下有一儿一女,女儿王兰(化名)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儿子王强由于工作原因要经常出国。   
      去年9月王强 正在国外出差,突然接到电话通知:年过八旬的王老太突然发病住院,要紧急做手术!王强放下电话,立即订了回国的机票。王强回京后,王老太已经做完手术两天 了。王强在医院陪护母亲整整一周。“这段时间,我母亲一直住在重症监护室,随时面临生命危险。母亲全身多处插着管子,嘴里也有管子通往肺部,她一个字也说 不出来,大部分时间都处于昏迷状态。”  
    这个星期后,王强由于工作原因又出国了,暂时由妹妹照顾母亲。其间,王兰多次给他发邮件,告知母亲的病情越发严重,在邮件中还附有视频录像。虽然医院尽全力救治,但最终还是没能挽留住王老太的生命,当月18日,王老太在医院去世了。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  
    料理完后事,王兰突然拿出一纸遗嘱,称母亲把房产留给她了。王强看到,这是由母亲的侄女代书的打印版,还有王老太和两个见证人的签名。“可是,纸上注明 的日期是2012年9月13日,那时间不是我照顾母亲那周后的第二天吗?当时母亲根本就不能说话,怎么会留下遗嘱呢?这份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王强一时被这份遗嘱搞蒙了。他拿着母亲留下的那份“遗嘱”,找到了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经过细致分析后,李松律师认为这份遗嘱无效,建议王强对王兰发的邮件内容及视频录像进行公证,之后以王兰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继承析产之诉。   
      法律诊断   
      无能力正确表达意思 遗嘱无效  

   李松律师说,王老太这份遗嘱订立的时间是去年9月13日。遗嘱的开头写道:“依据王老太的口述及意思表示,代书此遗嘱。”然而,当时王老太病重,根本就不能开口讲话,身上及嘴里多处都插着管子,大部分时间都处于昏迷状态。特别是在王兰发送给王强的邮件中,有其母亲住院的视频,王兰还在邮件中明确表述:“母亲已不能说话,情况十分危急。”根据这些情形,李律师认为:“根据王兰所发的邮件,王老太已不能开口讲话,她又怎么能立遗嘱?因此王兰手中的遗嘱应当是无效遗嘱。”  
   应酌减其女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此情况下,王兰找到其表妹作为代书人,提前打印好遗嘱内容,通过亲戚朋友帮助,之后让王老太签字。但此时,王兰明知她母亲术后身体极度虚弱,身上多处 插管,无法开口讲话,大部分时间处于昏迷状态,神志不清。她自己的邮件中也提到“母亲已不能说话,情况十分危急”,并附有相关视频录像。  
    “在此情形下,这所谓的"遗嘱"显然存在问题。”李松律师说,王强当庭将经过公证的邮件及视频录像等相关资料提交给了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在李律师的建议下,王强依法向法院请求酌减王兰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非代书遗嘱 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遗嘱的几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及口头遗嘱。本案中遗嘱显然不属于自书、录音、公证及口头遗嘱,那么,它是否属于代书遗嘱呢?  
   该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李松律师认为:“王老太这份遗嘱虽然有人代书,但属于打印版,即事先准备好的遗嘱,而并非根据立遗嘱人的口述,由代书人现场代书。”
  另外,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现场见证,且无利害关系。本案遗嘱中虽有见证人签名,但两位见证人都是王兰的朋友,有生意上的往来。“两位见证人都属于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法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由此李律师认为,王老太留下的遗嘱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依法不应认定为遗嘱,不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   
      老太遗留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王老太所购房屋是她老伴单位分的公房,在购房时使用的是他们夫妻二人的工龄,王老太老伴去世时并未进行分家析产,她老伴生前的积蓄也均由王老太保管,购房款也是用二人的积蓄支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王老太所购房屋应属于她与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   
      李松律师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王老太无权任意处分。因为她的老伴已去世,该房屋的一半应作为其老伴的遗产,另一半归王老太所有。即便王老太在精神状态良好的情况下立遗嘱,也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而无权处分其老伴的遗产。   
      由于王老太的老伴去世时未留遗嘱,对于其一半的房产份额,应依法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王老太、王强、王兰继承,原则上是各三分之一的份额。   
      律师提示   
      李松律师在此特别提醒,在遗产继承过程中,一些继承人为了多分得遗产,通过各种不法手段意图隐匿、侵吞、争抢遗产,可一旦被法院查证属实,对于此类继承人,法院可依法判决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此情形下,李律师建议其他继承人依法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全证据。正是由于提前将邮件及视频录像进行了公证的证据保全,王老太的儿子在庭审中,才更有力地驳斥了被告方的观点。   鉴于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已被列入证据种类,李律师建议读者在生活中注意保留相关电子数据,以备必要时作为证据使用。   
      今日我坐堂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   李松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专注于房地产法和建筑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对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廉租公房、借名买房等各类房产案件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相关链接:http://bjwb.bjd.com.cn/html/2013-03/25/content_589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