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
一、回迁房能买卖吗?
一提到回迁房,很多人都拿不太准,不知道从法律的角度,国家允许回迁房买卖吗?如果允许回迁房买卖,那购买回迁房有哪些法律风险?
我们国家原则上是允许回迁房买卖的,但是具有保障性住房性质的回迁房是不允许买卖的。回迁房本身不属于房屋的性质,一般来讲回迁房指的是回迁安置的房屋。回迁安置房按照性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2、三定三限三结合的房屋;三定三限三结合指的是限人群、限面积、限价格。3、经济适用房;4、限价商品房;5共有产权房,这5类性质。其中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住房和三定三限三结合的房屋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房这三类房屋属于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在契税或房产证不满5年的情况下是不允许买卖的。
三、对于未取得房产证的回迁房交易中会有哪些风险?
1、一房二卖的可能性
2、房产抵押的可能性较大,案例讲述:出卖人擅自将房屋抵押的案例讲述,救济方式:了解办证时间及时过户
3、出卖人有其它债务,房屋导致被查封,救济方式:提执行异议
4、出卖人具备办证时不去办理房产证,救济方式:将拆迁人列为第三人及时提起诉讼。
5、被拆迁人家庭之间对回迁安置房进行析产分割,A、物权优先于债权,B、针对通过析产取得房屋产权的新权利人提起诉讼
6、长期办不下来房产证
7、具体办证时办到了其他安置人口名下
四、回迁房买卖案例
张军因房屋拆迁获得多套回迁安置房,2007年的时候,想要将自己的一套房子予以出卖,因自己年龄太大,故委托儿子张小军将房屋挂在中介予以出卖。
2007年8月李德通过中介购买了张军的此套安置房,双方于8月12日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9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李德支付定金10万元,9月1日李德支付购房款70万元,剩余10万元待过户当日支付。
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九十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否则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9月1日李德支付了70万元的购房款,张军将房子交给了李德,同日双方到公证处对于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公证。随后,李德将该房屋装修入住,因回迁房房本下来比较慢,房本于2011年11月才办了下来,房本办到了张军的名下。李德要求张军配合其办理过户登记,但张军要求房子加价90万元才配合办理过户,李德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问题】
1、什么叫回迁安置房?
2、回迁安置房一般上市交易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3、李德没有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4、按照合同约定,张军应在合同签订后的90日内配合李德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但房本于2011年11月才办下来,也就是从2011年11月才具备过户的条件,张军迟延过户的违约日期,应当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5、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吗?
6、二手房买卖中涉及到的办理公证过户是一个什么含义?
7、若张军拒不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李德有什么法律途径予以救助?
8、购买回迁安置房与购买普通商品房相比,法律上有哪些风险?
9、购买回迁安置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0、若回迁安置房性质特殊,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买方能主张哪些权益?
五、在离婚案件中能否分割回迁安置房?
在节目当中,李松律师对回迁房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欢迎收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