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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央产房纠纷案例

虚假授权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19-04-28 浏览:

原告周某非诉称:
        周某修系周某非之子,周某远系周某修之子,李某艳与周某远系夫妻关系。位于丰台区角门路9号院1号楼2单元601号房屋(以下简称601号房屋)原系我所有。2010年12月31日,案外人葛某持伪造公证书以我代理人的名义与周某远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601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周某远名下。2013年8月9日,周某远因病去世。现我要求确认我与周某远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费用由李某艳、周某修负担。
         被告周某修辩称,对周某非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被告李某艳辩称:
         我不同意周某非的诉讼请求。1、601号房屋已经过户至周某远名下且已经被设定抵押;2、周某非在单位申请将601号房屋出售,故其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明知。
法院审理查明:
         周某非与柴某惠系夫妻关系,周某修系二人之子。周某修与张某华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周某远。2000年,张某华去世。后,周某修与贺某登记结婚,贺某与周某远未形成抚养关系。2011年9月,周某远与李某艳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周某非主张其原系601号房屋所有权人。2010年12月,葛某持伪造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书,以周某非代理人的身份与周某远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418680)(该份合同上出卖人处签有周某非,委托人处签有葛某),将601号房屋420000元价格出售于周某远。上述行为并未经过周某非同意,因此要求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周某非对上述主张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公证书【(2010)京中信内民证字03546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意见佐证。公证书载明“公证事项:委托合同。委托人、受托人双方于2010年3月10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委托合同公证”。委托合同主要内容为周某非、任俊明委托葛某出售601号房屋。中信公证处证明材料载明“委托人为周某非、任俊明,编号为(2010)京中信内民证字03546号的公证书复印件系伪造,不是我处出具的公证书”。周某修对周某非的主张及证据不持异议。李某艳主张601号房屋系央产房,周某非曾经向相关部门递交了央产房上市申请,说明周某非对《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知情。李某艳对上述主张提交《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复印件予以佐证。该证据载明周某非在2008年4月30日申请将601号房屋上市出售。周某非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
         2015年7月29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编号为C418680号《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处的周某非签名与提供样本上周某非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周某非、周某修对鉴定结论不持异议。李某艳主张鉴定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程序违法。经故向鉴定机构了解,鉴定机构表示,本案因需要调取保存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材料用于鉴定,按照相关规定补充鉴定材料期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审理中,故前往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调查,公证处向故出示了该处保存的(2010)京中信内民证字03546号公证书。经查,该公证书系委托合同公证,委托人为赵志忠、邢美娟,受托人为李冰。另外,周某非向故明确表示在本 案中仅要求确认合同效力,对于所有权转移等其他问题另案处理。
         另查:601号房屋已转移登记至周某远名下。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苏兰增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法院判决:
          确认周某非与周某远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418680)无效。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3718881929)认为:
          一方面,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材料可以认定,涉案公证书系伪造。因此,周某非并未委托葛某出售601号房屋,即葛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周某非对葛某的行为亦不予追认。另一方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上出卖人处的周某非亦非其本人书写。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可以认定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周某非真实意思表示,故故对周某非要求宣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艳的答辩意见,故不予采信,理由如下:首先,虽然李某艳主张周某非就601号房屋申请上市交易,但其提交的申请表系复印件,周某非亦不予认可。更为关键的是,即使周某非曾经就601号房屋上市交易提出申请,亦并不代表就是要与周某远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420000元价格出售给周某远;其次,参考鉴定机构向故的回复意见,并依照相关规定,故认定鉴定结论并未达到“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程度,故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因周某非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仅要求确认合同效力且该房屋上设有抵押权,故对合同无效后的所有权转移等问题,不予处理。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借名买房,确权,二手房,公房、央产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产继承等房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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