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婚姻房产纠纷案例

妻子能否将老年痴呆丈夫的房产赠与外孙

发布时间:2017-06-05 浏览:

妻子能否将老年痴呆丈夫的房产赠与外孙
【案情简介】
   王老先生和张老太婚后育有一子王力、一女王晶。女儿王晶结婚后和丈夫移民到国外生活,二老一直由王力照顾。2010年王晶的儿子到北京工作,和王老先生和张老太共同居住生活。
   2016年初,王力去看望父母,无意间发现原登记在张老太名下的房屋现登记在王晶儿子的名下。王力问张老太是怎么回事,张老太看了房本表示自己并不知情。张老太说外孙子回来陪伴老两口这几年,二老感觉没那么孤单了,打算做一个公证遗嘱在其死后将房屋留给外孙。所以上次王晶回国时张老太和王晶、外孙子一起到房管局签了字,不知道签的什么。王力到房管局调取了过户时的材料,发现张老太通过房屋买卖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外孙子。张老太表示自己受到了欺骗,工作人员让签字就签了,不清楚是要将房屋过户给外孙。张老太觉得自己被骗了想要回房子,这套房子是自己和老伴唯一的住所。王力认为该房屋还有王老先生的份额,王老先生患有老年痴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老太不能处分王老先生的房产,并且张老太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签的字,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有朋友告诉王力已经过了户了,就不能再要回,要保护买受人的权利,只能主张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朋友们各有各的说法, 王力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亲属间赠与房产,为了减少税费,实践中很多赠与,都是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完成过户,本案也是由此引起的纠纷。
  虽然张老太和外孙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过的户,事实上双方并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张老太过户房屋并不是为了得到购房款,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价款也不是市场价,实际上是张老太将房屋赠与外孙,张老太和外孙之间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而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按照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来处理本案。
  该房屋系张老太和王老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虽然登记在张老太一个人名下,但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张老太无权单独处分该房屋。王老先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张老太作为其监护人,应当保护王老先生的财产,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张老太将王老先生所有的房产份额无偿赠与外孙,损害了王老先生的利益。外孙明知王老先生患有老年痴呆,仍接受张老太的赠与,且并未支付合理的对价,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张老太和外孙之间的赠与合同应属无效。
  李松律师指出,张老太以自己受到欺骗为由确认合同无效比较困难。张老太过户时在相关材料上签了字,视为其认可该所有权转移行为。张老太仅口头表示自己受到了欺骗,没有其他证据,很难认定欺诈。但王老先生的权益却受到了损害,王老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房产。王老先生患有老年痴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王力作为王老先生的儿子,可以到王老先生居住地的居委会,要求居委会指定其为王老先生的监护人,王力在取得监护人的资格后,以王老先生的名义将张老太和其外孙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张老太和外孙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如果法院认定张老太和外孙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后,房屋就会从新回到赵老太的名下。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