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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纠纷案例

父母出资买的房,离婚房产算谁的

发布时间:2017-05-26 浏览:

父母出资买的房,离婚房产算谁的
【案情简介】
   王明和张倩都是摄影发烧友,在摄影俱乐部认识后迅速确认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双方家长也很满意便结了婚。婚后生活上有许多小摩擦,第一次吵架非常凶,张倩一气之下买了机票回了老家。经过此事,张倩的母亲张红觉得给女儿在北京买套房子,以后在吵架也有地方去。张红和张倩协商后在朝阳区某处购买一套房屋,全款张红一次性付清,登记在张倩一个人名下,张红来北京看女儿就在此居住。
  2014年王明被公司派驻到国外工作,刚到国外要适应环境,又要努力寻求更好的发展,十分忙碌,加上和国内有时差,王明和张倩的沟通越来越少,二人经常没说几句话就吵了起来,争吵了一年多开始冷战。2016年初,王明回国提出离婚,张倩对此没有异议,但王明要求分割张红购买的朝阳区的房屋。张倩认为该房屋系母亲给自己买的,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和王明无关,王明坚持要求分割该套房屋。张红便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张倩,王明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令张红和张倩没想到的是法院驳回了张红的起诉,法院未认定张红与张倩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王明一分钱没出,难道这几百万的房屋就要分他一半么?张红和张倩咨询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解读】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表示,借名买房就是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或其他原因无法购房,借用他人的名字购房,购房款以及房屋的归属、房屋所带来的收益等都归实际购房人所有。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不表示二人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没有书面的借名买房约定,出资人想要主张和登记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比较困难。实际购房人要全部出资、购房相关手续等应有实际购房人持有、房屋由实际购房人占有、支配、使用等,除房本登记为出名人,其他房屋的权益都由实际购房人来行使,这样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有可能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具体到本案的情况,张红虽然实际出资了,但房屋是由张倩来实际控制,张红并没有享有房屋的权益,更何况女儿、女婿要离婚,张红主张与女儿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法院很难予以采信,从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张红和张倩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因此张红和张倩的借名买房诉讼策略并不能达到其目的。
   李松律师指出本案的法律关系并非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而是赠与合同关系。在王明和张倩婚姻存续期间,张红出全资为女儿张倩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张倩个人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该房屋是张红对张倩个人的赠与,系张倩个人财产。张倩可以通过法院来确认该房屋归其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在提起诉讼前应慎重选择诉讼策略,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选择最佳的诉讼策略,能最快最有效的达到目的。不要盲目诉讼,错误的诉讼策略会走弯路,同时也可能对之后调整诉讼策略再诉造成一定的阻碍,导致案件败诉等后果。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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