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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纠纷案例

赠与给小三的房产原配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17-07-07 浏览:

  赠与给小三的房产原配能否要回
    简介:李女士与张先生系多年夫妻,两人后来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后李女士才知道张先生在外边早就有一个小三王女士,张先生赠与给王女士两套房产,李女士认为张先生的赠与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诉至法院主张赠与行为无效。
关键词:私自赠与夫妻财产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丈夫张先生系大学恋人,两人感情一直很好,但随着张先生生意越做越大回家次数越来越少,两人的感情日益淡薄,最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李女士才发现张先生在外边早就有了情人王女士,为了和王女士在一起,张先生才离的婚,而且张先生竟然在婚内就私自出钱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又将该套房产赠与给了王女士,离婚时隐匿100万元人民币,离婚后用该100万元帮王女士支付另一套房子的首付款,该房子直接登记在王女士名下。李女士不禁勃然大怒,既伤心自己在家孝敬老人、教育孩子,把小家庭打理的井井有条,让张先生在外边没有后顾之忧,而张先生竟然背着她在外边找情人,又愤怒张先生竟然拿着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买房送给小三,认为自己对这两套房子均有一半的产权。

【双方主张理由】
    李女士一气之下找到了王女士,让她返还房子,但王女士根本不同意,对于各自的立场双方各有理由。
    李女士主张,张先生未经其同意,出钱购置了两套房子,两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俩的财产,张先生未经其同意,将这两套房子给了小三,对自己太不公平,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而且婚外情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事情,张先生在婚外情中给小三房子于法无据、于理不容。
    王女士主张,其并不知道张先生已经结婚,张先生也一直表示自己是未婚,其一直认为和张先生是正当的恋爱关系,其一直认为张先生赠与的房产是他自己个人的财产。况且,张先生付第二套房子首付款的时候已经离婚,张先生使用的是其个人财产,与李女士没有关系。
【律师解读】
    李女士愤怒之余,找到了本报的专家顾问团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
    李松律师表示,张先生赠与给王女士第一套房子时,使用的是其和妻子李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赠与房子属于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夫妻一致同意,张先生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王女士称自己收到张先生赠与的第一套房子时不知道张先生已经结婚,即使王女士确实不知道张先生已经结婚而接受了该房产赠与,王女士也无法合法获取该房子的所有权。因为在我国财产赠与并不能适用《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王女士获得该房产并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至于张先生隐匿夫妻共有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帮王女士支付第二套房子的首付款,该100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张先生故意隐匿,导致双方离婚时没有对该100万元人民币进行分割,李女士应分割该100万元人民币的一半50万元人民币,张先生私自处分将本属于李女士的50万元人民币赠与给了王女士没有法律依据,李女士可以王女士主张该5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至于第二套房子的产权份额李女士无权主张,房子还是归王女士所有。另外,张先生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可向法院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就共同财产主张予以多分。

【律师提醒】
   基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考虑,司法实践中,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对小三财产赠与行为,一般是不予支持的,这一方面可以保护在婚外情中受到伤害的配偶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护社会道德与家庭伦理。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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