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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无法上市交易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6-06-30 浏览:





央产房无法上市交易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张女士是北京市海淀区某研究院的工作人员,2004年5月,张女士与其所在研究院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张女士自愿购买位于海淀区首体南路某房屋一套,交房日期为2006年3月份,另外合同还约定该套房屋为经济适用房,产权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取得房屋后又于2006年10月与马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100万元,因张女士尚未取得该套房屋的产权,先由马先生支付全部购房款,待张女士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再与马先生办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协议签订后当天,马先生便向张女士支付全部购房款并随后搬入上述房屋中居住。2014年4月张女士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并得知该套房屋目前无法上市交易。无奈,张女士只能联系马先生商量解除合同的事宜,马先生拒绝解除该合同,张女士遂起诉至海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马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海淀区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请求。张女士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彭建律师,向其寻求帮助。
    两位律师听张女士讲述了案情经过后认为,根据《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买卖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如果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张女士与马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诉争房屋不能上市的政策尚未出台,在张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根据政策该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合同订立后出现了双方均未意料到的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无过错,因此该协议应予解除。李松、彭建律师代理此案件二审。北京市一中院全部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案例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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