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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卖方反悔,法院判决过户

发布时间:2016-06-30 浏览: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卖方反悔,法院判决过户
    王华和李琳夫妇2004年到北京工作,为了在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姑姑王清、姑父刘海达成口头约定,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清夫妇位于海淀区某处503号房。王清提出可以分期支付购房款,但暂时不过户,因该房屋是学区房,希望其子刘洋的孩子使用过学区名额后,在过户。大家都是亲戚,也给优惠条件可以分期支付,王华和李琳就同意了。交房后王华和李琳进行了装修,居住使用至今。
    2007年2月,王华夫妇陆陆续续将购房款45万元支付给王清夫妇,王清夫妇出具了收条。2010年王清去世,2011年刘海因病导致痴呆。2013年9月刘洋的孩子顺利使用503号房的学区名额上了小学,王清夫妇办理了购房资格审查后,和刘洋商量什么时候办理过户。令王华没想到的是,刘洋矢口否认503号房卖给了王华,只是看王华在北京没有住处,暂时借住的。王华和刘洋多次沟通未果,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接受王华夫妇的委托,将刘海、刘洋诉至法院,要求二人配合王华夫妇办理503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李律师表示,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事实上已经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王华夫妇自2004年购房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有装修合同证明。之后在此实际居住至今,所有的水、电、煤、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等缴费凭据原件都由王华夫妇持有。503号房原是王清承租的公房,原始的承租合同,房改时的购买合同、发票原件等都是由王华夫妇持有。王华夫妇也实际支付了房屋的价款,有王清夫妇出具的证明。开庭时,李律请王清和王华共同的亲属出具联名信,证明当初的确是王清将房子卖给了王华,因为学区房的名额,暂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李律师申请向居委会调取当初王清给居委会出具的王华为房屋实际产权人的证明。以上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确有买卖房屋的事实。刘洋认为45万元是否是全部的购房款,没有办法证明,李律师申请评估,评估交易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结果显示该房屋交易时市场价值45.11万元,和交易价格45万元相当。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较大,经过两年多的审理,最终认为王华夫妇和王清夫妇之间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刘海、刘洋配合办理503号房过户手续。







案件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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