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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恶意促成解约条件 买方成功维权胜诉案例
发布时间:201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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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5日,吴女士看中一套位于顺义区的商品房,再与房主进行了简单的沟通后便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女士购买孙先生名下位于顺义区天竺花园某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380万元,定金10万元,首付220万元,贷款150万元。合同签订后,吴女士又与孙先生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无法在税务机关系统查询到交易房屋的原始购房价值,则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缴税,合同继续履行;如能在税务机关系统中查询出房屋原值,则双方免责解除合同。2016年9月6日,孙先生致电吴女士称自己手中有交易房屋的契税发票,凭借此发票就能在税务机关的系统中查询出交易房屋的原始购房值。若吴女士想要继续购买房屋就必须增加50万元购房款,否则就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免责解除合同,同时孙先生称自己已有人愿意以450万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吴女士经朋友介绍前来李松房产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团队彭建律师在听了吴女士的叙述后表示:孙先生与吴女士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涉及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属于《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之情形,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协议,孙先生不能依据此协议内容解除合同;由于房价上涨,刘先生提出加价50万元,否则就将房屋卖与他人,此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由于刘先生单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先生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吴女士支付违约金。吴女士听后当即委托彭建律师代理本案,彭建律师在接受吴女士的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同时向中介调查刘先生违约的证据,找到了刘先生2016年9月8日以450万元将交易房屋卖与他人的合同。
法庭上,彭建律师提交上述刘先生违约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庭辩论环节通过其严谨的思维、缜密的逻辑逐一驳倒刘先生的狡辩。最终,法官全部采信了彭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刘先生向吴女士支付4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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