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共同买房,为什么法院判决女方只享有17%份额?
一、案情简介
十几年前,小杨与前妻登记结婚,二人婚内共同购置了一套朝阳区的经济适用房,房屋登记在小杨一人名下,购房首付由二人共同出资,同时以双方名义共同办理了公积金贷款。2014 年两人感情彻底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当时由于房贷尚未结清,双方并未对这套共有房屋作出分割处理。
离婚之后,前妻直接搬离了案涉房屋,且从此再也没有承担过一分钱房贷。漫长十余年里,全部月供都由小杨一人从个人账户支出,直至 2025 年,小杨独自结清剩余的全部贷款本息,这套经适房终于完整解除抵押、具备上市分割条件。
当小杨主动联系前妻协商房屋分割事宜时,双方产生了巨大的分歧:前妻一口咬定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理应一人一半,还拿出一份早年所谓的承诺书,声称小杨早已自愿放弃房屋份额;同时前妻还以自己无北京购房资格、常年在此居住、身体多病等理由,要求把房子全部判给自己,只愿意支付一半的房款补偿。
小杨心里咽不下这口气,毕竟离婚十多年所有还贷压力都是自己一人承担,前妻分文未出,对半分割完全不公平。经人介绍,小杨找到了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诉讼部的主任李松律师,想要咨询是否有合适的解决方案,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了解完案件情况、看完材料后,李松律师建议小杨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主张按照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确定房屋份额,房屋判归自己所有,仅按对方实际出资对应的房屋价值支付折价款。
小杨听完李松律师的方案,心里有了底,当场决定委托李松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四:
1、案涉房屋属于婚内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多年后一方独自还清全部贷款,房屋应当均等分割,还是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划分权益?
2、前妻主张房屋各占 50% 份额,同时提交承诺书主张我方放弃产权,该主张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3、女方无北京购房资格、体弱多病、长期居住能否成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定理由?
4、离婚后由我方单独偿还的巨额房贷,是否属于我方个人财产投入,分割时应当予以重点倾斜考量?
三、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代理本案后,首先明确了以下代理思路:
1、区分两段还贷资金性质,明确我方离婚后出资属于个人重大贡献
案涉房屋在小杨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的首付和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投入,应当一人一半。
但二人 2014 年离婚后财产相互独立,前妻从未偿还任何贷款,长达十余年 25 万余元贷款本息全部由小杨的个人收入支付,该部分属于小杨单独出资,计算房屋权益时应当全额归属于我方,不能对半均分。
2、完整梳理全部出资流水,精确核算双方实际出资占比
律师整理了首付转账记录、十几年完整公积金还贷流水、结清贷款凭证,并逐项统计购房总支出,由此精准算出前妻全部出资仅占房屋总投入的 17.6%。我方主张以此作为折价款计算的核心依据,主张小杨仅需按照该比例向前妻支付补偿。
3、驳斥女方主张对半分割、取得房屋的全部抗辩理由
在庭审中,前妻主张对案涉房屋对半分割,我方律师对该主张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进行了有力的回应:
一是对方所称放弃房屋的承诺书并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撑,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是女方虽无购房资格,但我方有稳定的高收入、具备足额支付折价款的经济能力,且房屋登记在我方名下、以我方购房资格购入经适房,判归我方更便于后续过户、处置;
三是女方体弱、居住情况仅能作为折价款小幅酌情考量,不足以改变房屋的归属情况。
4、紧扣共有物分割公平原则,请求法院按出资定权属、定补偿
案涉房屋虽为婚内共有,但离婚后双方投入差距悬殊,单纯平分严重违背公平原则。结合房屋登记主体、经适房购房资格归属、我方全部后续还贷付出,我方律师请求法院将房屋判归小杨所有,结合市场现价、女方实际出资比例酌情确定补偿金额。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全面采信了我方的代理观点,结合双方出资、房屋属性、经济能力综合裁判,判决案涉房屋由小杨单独所有,小杨按女方对案涉房屋17.6%的实际出资比例支付折价款。
小杨的诉讼请求全面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他心里的一块石头也落了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