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十几年前,苏女士与丈夫小江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持续破裂,小江存在婚内重大过错,家庭矛盾无法调和。2017 年苏女士父亲名下宅院迎来拆迁,全家签订腾退协议,安置人口包含苏女士、小江在内共五人,三套安置房全部登记在苏女士父母及苏女士名下,拆迁权益完全属于女方家庭。
2019 年,苏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在法庭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小江自愿放弃案涉宅院全部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等所有利益,同时单独承担自己欠苏女士娘家的债务,对外债务自行负责,法院据此出具离婚调解书,相关财产分割内容记录在庭审谈话笔录中。离婚后苏女士开启新的婚恋生活,早已与前夫划清界限。
早在 2006 至 2010 年间,小江就向自家亲戚刘女士借了一笔大额钱款。2018 年刘女士曾起诉索要欠款,后自行撤诉;2022 年再次起诉,法院最终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小江个人债务,苏女士无需共同偿还。判决生效后刘女士申请强制执行,却查不到小江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没过多久,刘女士手握当年离婚案件的内部谈话笔录,起诉苏女士,要求确认离婚时小江放弃拆迁利益的约定无效,主张苏女士和前夫恶意串通、无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苏女士万般气愤与无奈,经人介绍找到了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诉讼部的主任李松律师,决定委托李松律师代理该案件。
李松律师看完苏女士的全部案卷材料,发现了一个关键的突破点,那就是刘女士起诉的主要材料是当年苏女士和小江离婚案件的内部谈话笔录,而这份仅存于法院离婚卷宗的内部笔录,外人根本无权调取,唯一的来源只能是前夫小江主动提供。结合此前小江曾单独起诉苏女士一家,意图分割娘家拆迁安置房,开庭前又临时撤诉的事实,我们判断:是小江与刘女士互相勾结,借着债权人起诉的名义,试图推翻当年合法的离婚财产约定,变相争夺苏女士父母的拆迁房产。苏女士委托律师应诉,全力维护自身及家庭的拆迁权益。
二、争议焦点
李松律师代理该案后,明确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五个:
1、苏女士与前夫小江 2019 年离婚时约定男方放弃全部拆迁利益,是否构成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刘女士债权?
2、案涉拆迁宅院宅基地、房屋产权归属女方父亲,前夫仅享有身份性安置指标,能否等同于夫妻共有房产?
3、债权人手中离婚内部笔录由前夫单独交付,是否能证明刘女士与前夫存在联手起诉、恶意串通的情形?
4、案涉借款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前夫个人债务,苏女士是否存在配合逃债的主观动机?
5、二人因婚内重大过错离婚,男方自愿放弃拆迁利益作为补偿,是否具备合理合法基础?
三、代理思路
接受苏女士委托后,律师结合全案证据,从动机、财产属性、证据来源、时间逻辑四大角度构建完整抗辩逻辑,同时反向揭露原告与前夫串通诉讼的事实:
1、不存在夫妻联手逃债的主观共同恶意
案涉借款发生在 2006-2010 年,二人 2019 年才调解离婚,时间跨度近十年;刘女士 2018 年起诉后主动撤诉,也无法证明离婚是专门为规避债务。同时已有生效判决确认百万欠款是前夫个人债务,苏女士本就无还款义务,完全没有配合前夫转移财产的动机。仅凭亲属关系,无法证实苏女士事前知晓该笔欠款,举证达不到法定高度盖然性标准。
2、厘清拆迁权益归属,并非夫妻共有可随意处置房产
被拆迁宅院宅基地使用权、原房屋产权均属于苏女士父亲,三套安置房最终也登记在女方父母、苏女士名下。前夫仅仅基于婚姻身份享有 50 平米安置优惠指标,不享有房屋完整物权。离婚时男方因自身婚内重大过错,主动放弃依附婚姻的安置利益,是离婚纠纷中常见的过错补偿方案,具备充分情理与事实依据,不属于无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3、抓住关键证据来源,反向证实原告与前夫恶意勾结
离婚案件内部谈话笔录属于法院归档内部材料,普通债权人、案外人无合法渠道调取,该证据只能由前夫主动交付给刘女士。再结合前夫此前单独起诉分割拆迁房、开庭前撤诉的前科,足以说明前夫与刘女士私下串通,利用债权人诉讼渠道,意图推翻合法离婚财产分割约定,争夺女方家庭拆迁房产,二人起诉的动机不正当。
4、离婚调解程序完全合法,财产分割是双方真实自愿意思表示
二人经法院正式调解离婚,笔录、调解书均由双方签字确认,全程法官在场,财产分割是权衡婚姻过错、家庭财产来源后自愿达成,程序、内容均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分割财产情形。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完整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刘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苏女士与前夫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的情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