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团队代理了一起特殊的借名买房胜诉案例:当事人孙大、孙小父子借孙大姐姐孙花之名购买拆迁回迁房,其中一套仅享有一半的产权(另一半归国家),另一套虽有完整产权但早年未办房产证,后孙花反悔拒绝配合过户,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我们通过梳理关键证据、明确法律逻辑,最终让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拿到了胜诉判决。
案情简介
2008年,孙花承租的公房因拆迁获得两套回迁房指标,但孙花手头没钱,便和弟弟孙大协商:由孙大、孙小父子出资购买,暂借孙花的名义签手续,后续再办理过户。当时孙小25岁,正筹备结婚急需住房,孙大一口答应下来。
可孙大手头也不宽裕,仅能全额支付2509房的购房款,另一套2510房仅支付了一半的房款。所以2510房实际上是按份共有,孙花(实际权利人为孙小)享有一半的产权,另一半归国家。拆迁协议、购房合同上的签字均由孙大代签,关键的权利凭证也全由孙大保管。2012年房子交付后,孙小马上装修入住,水电气费、物业费全由他承担,这一住就是十多年。
2020年,2509房终于办下房产证,登记在孙花名下。孙大找姐姐商量过户,孙花却突然变卦,不仅拒绝配合2509房过户,还主张2510房的一半产权归其所有。
孙家父子懵了,他们担心产权不完整会导致借名关系被否认,于是慕名找到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诉讼法律事务部的李松律师。虽然这个案子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借名买房的核心仍然是谁是实际权利人,而不是产权是否100%完整。
一审争议焦点和诉讼策略
我们从实际权利归属入手,整理了三组充分的证据:
1、出资证据:我们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发票原件,证明购房款都是孙大直接转给开发商的,原件也一直在孙家父子手里。
2、实际占有证据:我们拿出物业合同、装修合同、水电气费缴费凭证,证明:房子一直由孙小居住,孙花从未提过异议,更没主张过居住权。
3、借名合理性证据:我们提交了两份关键文件:一是孙大和孙花的母亲王华的书面文件,写着将公房承租权转给孙子孙小。二是孙花的更名申请,也写着将公房变更为孙小承租。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认为:部分产权并不影响整体借名关系的成立,孙大、孙小与孙花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关系,孙花要将2510房过户至孙小名下。
二审争议焦点
孙花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主张案涉拆迁利益系其家庭共有,申请追加她的儿子为第三人,二审庭审中将孙花的儿子追加第三人,双方核心争议聚焦于三大关键问题,也是本案的核心难点:
1、案涉拆迁安置利益是否为孙花家庭共有?孙花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
首先,代理律师审查拆迁政策、拆迁协议及拆迁档案材料,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花的配偶和儿子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
其次,无权处分并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即便存在无权处分,也仅影响合同履行,不影响合同效力。
再次,孙花的儿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案涉房屋由孙小长期占有使用明知且同意,现主张否定借名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2、一审法院是否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共有人,构成程序错误?
法院认为,一审中孙花的配偶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已依法追加孙花的儿子为第三人,对其权利进行了保障。
而且案涉借名买房合同的主体为孙大、孙小与孙花,孙花的配偶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一审未追加其参加诉讼,不构成程序错误。
3、案涉 2510 号房屋为共有产权性质,是否影响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整体效力?
法院明确,案涉房屋为拆迁定向安置房屋,购买资格依据拆迁取得,双方的借名买房关系系家庭内部对拆迁利益的处分,未实质损害国家、社会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坚持支持我方的观点,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本案终于告一段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