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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执行异议成功案例

买车位未过户遇查封,提执行异议成功保住车位

发布时间:2025-11-10 浏览:

北京某置业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与芜湖某投资企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后因未能按期清偿,芜湖某投资企业依据某公证处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早在2010年,王先生就与北京某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的地下车位,合同明确约定开发商需在车位交付后720天内协助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合同签订当日,王先生付清全部车位款。
2019年10月,开发商按约向王先生交付车位,此后王先生一直实际使用该车位,并定期向小区物业公司缴纳车位管理费,使用状态稳定。
2024年9月,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北京某置业公司名下的案涉车位。得知车位被查封后,王先生心急如焚,担心自己使用多年的车位被拍卖,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团队代理该案。团队律师向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芜湖某投资企业则抗辩认为,王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案涉车位,不同意其异议请求。
 
李松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通过梳理案情和法律规定,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点,并给出专业分析: 
首先,案外人王先生的异议指向明确,符合案外人异议的法定要求。王先生主张其在法院查封前已购买并实际占有案涉车位,请求排除执行,异议直接针对“案涉车位”这一执行标的,而非申请执行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或执行依据本身,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案外人异议的受理条件,法院应当依法审查。
其次,本案需重点审查王先生的主张是否符合“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法定要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团队协助王先生梳理了完整证据链,具体如下:
一是“查封前已签合法合同”,2010年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明确、条款合法,且已完成联机备案,证明交易真实有效,远早于2024年的查封时间;
二是“查封前已合法占有”,2019年开发商的交付记录搭配2019年11月起的车位管理费发票,可证实王先生在查封前已实际使用车位,反驳了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占有”的抗辩;
三是“已支付全部价款”,开发商出具的全额购房发票直接证明王先生已履行付款义务;
四是“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合同明确约定由开发商指定机构办理过户,且约定了开发商逾期过户的违约责任,结合王先生多次催促开发商过户的沟通记录,可证实未过户是因开发商怠于履行义务,与王先生无关。
李松律师进一步指出,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常以“未实际占有”“未过户系买受人过错”等理由抗辩,此时律师的核心工作就是通过证据梳理,形成逻辑闭环,反驳抗辩主张;同时,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案外人权利的优先性——王先生作为合法买受人,其对车位的占有、使用权利早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且无任何自身过错,依法应优先保护。
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可了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王先生的主张,最终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裁定:
1. 案外人王先生提出的异议成立;
2. 中止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案涉车位的执行。
至此,王先生成功排除了法院对车位的执行,保住了自己使用多年的专属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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