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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买房,儿子代母签字卖房,反悔后法院判决过户!

发布时间:2025-08-01 浏览:

儿子代母签字卖房,买房人住了20年,法院判决过户!,我手里拿到的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5408号民事判决书。在这个案子中,买卖合同上的签字是出卖人的儿子仿冒的,现在出卖人去世后她的其他子女对买卖房屋的行为不认可,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法院根据高度的盖然推理判决将两套央产房过户到买受人名下,这是我本人亲自代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04年那会儿,北京东城区的王老太有407和408号两套房子,房主是王老太。当年9月,王老太把房子租给了杨女士,签的是《房屋买卖合同附件一之房屋租赁合同》。您听这合同名就知道,一开始就不只是租房那么简单。果然,到了11月,王老太的儿子苏小勇替母亲出面,跟杨女士签了《房屋租赁补充合同》,明明白白说要把房子卖给杨女士,总价73万。
转年2005年,双方正式签了《房屋买卖合同》,7月份,杨女士就把全款都付了,高高兴兴住了进去。可谁能想到,这一住就是十几年,由于买房时房屋不具备上市条件,过户的事儿却一直没办。
等现在央产房可以办理过户了,王老太已经去世了,杨女士找到王老太的其他子女和继承人要求他们配合办理过户,可没想到他们都不认账,说当时合同是由小儿子苏小勇代签,王老太并没有签字,出卖房屋也没有征得王老太的同意,他们拒绝将房屋过户到杨女士名下。这房子的事儿,一下子就成了难题。
杨女士找到我时,心里别提多着急了:“李律师,这房子我都住了快20年了,合同是代签的,现在原房主的其他继承人不认,我还能过户吗?”在详细了解情况之后,我告诉她:“房屋买卖这么多年,你住了近20年,在将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其他子女对这两套房子的居住、使用情况都没有提出过任何的异议,这足以说明他们对王老太出售房屋的行为是认可的。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签字是苏小勇冒签的,但由于其他子女二十年都没有提出过异议,因此也可以视为其他子女对买卖行为进行了追认。
当然了,诉讼过程可不顺利,继承人里出了不少幺蛾子。
王老太的女儿苏小花拿出一份2006年的《协议书》,说她父亲苏大勇早就把406、407、408三套房子的份额都赠与她了,言外之意就是杨女士买的房子有她的份。
苏小勇更直接,不仅不配合,还反过来告杨女士,要求解除2005年的《房屋买卖合同》。他的理由有三条:一是杨女士当年没购房资格,过不了户,合同目的实现不了;二是这两套是央产房,当年上市交易有限制,杨女士不符合条件,合同没法继续履行;三是他卖房子的时候没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属于无权处分。
这些理由听着好像都有点道理,但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咱们一条一条说。
首先,法院经过核实确认,这两套房子是成本价购买的央产房,不是不能交易的“禁区”。现在按照规定,只要补交公共维修基金,就能正常过户,所以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杨女士早就付了全款,房子也住了快 20 年,现在过户条件完全具备,继续履行合同根本没障碍。
而且,杨女士是在限购政策实施之前购买的房屋,所以也不受现在限购政策的限制,房屋仍然可以过户,不存在履行障碍。
再者,苏小勇说自己无权处分,这也站不住脚。406、407、408三套房子挨着,共用一个大门,406号一直是苏小花在管,租出去也是她经手。要说她不知道隔壁407、408号卖了,谁信啊?近20年她都没提过异议,也没找父亲和弟弟说这事儿,这就说明她对卖房是知情并且同意的,可以认为苏小花对弟弟苏小勇出售房屋行为进行了追认。
所以啊,法院最终判决继承人必须配合杨女士办理过户。这桩拖了20年的央产房过户难题,总算画上了句号。
通过这个案子咱们能看出来,即便买卖合同中的签字不是原房主签字,只要能通过其他证据或事实推论出原房主对于买卖是知情且同意的,过户不是没可能。
遇到这种糟心事别慌,找专业律师把情况捋清楚,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