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为外籍户口,嫁入北京。她所居住的房屋原是其公公承租的公房。多年前,因拆迁安置,李女士的丈夫作为安置人口之一,与公公婆婆一同被安置到涉案公房内,当时李女士和丈夫尚未结婚。李女士与丈夫结婚后,便和公公婆婆共同居住在这套公房内,一家人相处和睦。
但命运多舛,李女士的公婆和丈夫因病相继离世,只剩她一人居住在公房内。此后,李女士的处境变得艰难,其丈夫的兄弟姐妹要求她腾房,理由是房屋为父亲承租,李女士作为 “外人” 无权继续居住。面对这一无理要求,李女士坚信自己作为已故丈夫的配偶和共同居住人,理应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内心既无助又愤怒。
在李女士最无助时,她向
李松律师团队寻求帮助,希望能争取到应有的居住权。
这起拆迁安置人口居住权案件具有特殊性,李女士并非拆迁安置人口,也没有北京市户口,其丈夫虽为拆迁安置人口,但已去世,且按照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能继承,相比一般居住权案件更难处理。
接受李女士委托后,为充分维护李女士的合法权益,团队律师详细了解案情,收集了拆迁安置协议、居住证明、长期缴费记录等一系列关键证据,还查找了诸多类似司法判例作为佐证。
法庭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团队律师代表李女士据理力争,提出三点关键论证:其一,李女士作为丈夫的合法配偶和拆迁安置的家庭成员,有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其二,其丈夫当年以安置人口身份获得的居住权,应自然延伸至李女士;其三,其丈夫在拆迁时支付给姐姐的补偿款,是以换取居住权为目的,这进一步证明了李女士在该房屋中的居住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