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刘先生经人介绍,从冯女士手中购买了一套三定三限三结合的回迁定向安置房,即限面积、限户型、限人群的定向安置房。按照北京市住建委的规定,此种性质的房子五年之内不能进行买卖,在取得房产证或交完契税后满五年才能进行交易。
二人约定待刘先生具备办理过户条件时,双方再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手续。刘先生支付购房款后,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该房屋。
2016年,冯女士利用涉案房屋租客退租的机会取得房屋钥匙,从刘先生的租户手中强行收回了房屋擅自据为己有,并声称房子是三定三限三结合回迁房,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刘先生心急,找到了李松律师团队,寻求专业意见。李松律师认为,保障性住房指的是低收入家庭向政府申购的住房,刘先生购买的房屋是拆迁安置给的,虽然都是五年之内不能交易,但二者的来源不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有一个会议纪要,对保障性住房进行了一个界定,即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不包括三定三限三结合类型的房屋。虽在五年之内不能交易,但它并没有违反北京市高院的规定。即刘先生购买的涉案房屋它不属于保障性住房,双方的买卖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北京市住建委的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故刘先生与冯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冯女士违反了合同约定,私自占有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购买三定三限三结合回迁房合同有效性及相关要点分析如下:
合同有效性依据
• 政策与法律区分:根据北京市住建委规定,三定三限三结合回迁房5年内不得买卖,满5年可交易。但此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 非保障性住房:三定三限回迁房是拆迁安置房,丰台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冯女士返还房屋至刘先生。最终,经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冯女士愿意配合刘先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