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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判决拆迁时被安置的人口对承租公房享有居住权
发布时间: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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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了一起居住使用权案例。海淀区法院判决:回迁安置人口张某对回迁安置的承租公房享有居住权。
当事人张某的父亲张某堂是北京市某区某处33号公租房的承租人,1995年,33号公租房按政策拆迁,拆迁安置人口为张某及其父母3人,安置到北京市某区某住宅3号楼7单元501号两居室68.19平方米的公租房。1996年至2004年期间,501号公租房由张某及其父母居住使用,此后,一直由姐姐张某华居住。姐姐张某华主张其曾与父亲张某堂达成约定,张某华给父亲张某堂一定金钱,501号公租房归女儿张某华拥有。现当事人张某认为其为回迁安置人口,结合回迁安置政策,张某应对501号公租房享有居住权,但姐姐张某华对此持否定意见,张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501号公租房享有居住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公租房拆迁进行公房置换安置,且根据《拆迁安置协议》及《协议》内容(第二十八条)可知,501号公租房是在考虑安置人口的因素上予以安置面积的增加,进而认定当事人张某对501号公租房享有居住权,支持了当事人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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