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为何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法院却未认定

发布时间:2021-01-20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1.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徐某系被告吾某的母亲。原告为了自己使用居住,拥有自己的房产,2014年10月12日,原告徐某经多方比较后与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签订《购房意向书》,预购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愚泰凤巢山庄18幢102室,建筑面积236.91平方米,总房款2050000元。同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原告徐某向开发商交付定金10万元,后原告徐某依据约定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和相关费用共计2121685元(包括税费61510元、物业费10175元)。房屋交付后,原告组织装修设计,采购装修材料,支付全部装修费用。房屋装修完毕,原告入住至今,所有水电费、物业费均由原告支付。目前,该房屋是原告唯一一套生活用房。2015年,因考虑今后税收变化等原因,原告与被告吾某商量将该幢房屋产权办在其名下。2015年4月23日,被告以自己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16年11月,被告余某与被告吾某发生纠纷企图将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愚泰凤巢山庄18幢102室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故原告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位于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愚泰凤巢山庄18幢102房屋所有权为原告徐某个人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吾某辩称,原告徐某所述事实。被告余某辩称,一、案涉房屋买受人是两被告。2014年10月15日,两被告与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案涉房产,并约定了其他具体事宜。2015年4月18日,房产公司将房产转让给两被告。4月23日,取得相关产权证件,登记产权人系两被告。两被告取得案涉房产产权。原告与房开公司是否签订意向合同,不影响两被告取得案涉房屋产权;二、购房款已全部支付,但并非原告一人支付;三、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借名买房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徐某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
       原告徐某与被告余某举证的上述证据,经各方当事人质证确认,并经法院审核,法院对上述各方当事人举证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予以确认。法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法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徐某与被告吾某系母子关系,被告吾某与被告余某系夫妻关系(离婚诉讼进行中)。2014年10月12日,原告徐某经与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双方签订《购房意向书》。同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位于开化县凤巢山庄第18幢1单元102号房出售于原告徐某,房屋价格为人民币205万元,建筑面积为236.91平方米。当日,原告徐某向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房款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0月15日,被告吾某、余某与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位于开化县凤巢山庄第18幢1单元102号房出售于被告吾某、余某,房屋价格人民币205万元,建筑面积为236.91平方米。2014年11月16日,原告徐某向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款人民币20万元。2015年1月5日,原告徐某向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款人民币20万元。2015年1月19日,案外人吾亚红转账给被告吾某人民币50.5万元,2015年1月20日,被告吾某两次向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款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20万元。2015年1月21日,被告吾某向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款人民币30万元。2015年2月15日,原告徐某向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款人民币54万元。2015年3月24日,原告徐某向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款人民币1万元。2015年4月2日,原告徐某与被告吾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一、该房屋的所有支出全部由甲方(原告徐某)支付,包括购买房款、税费、装饰、水电费等;二、用乙方(被告吾某)名义登记该房产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甲方(原告徐某)百年后房产的过户费用和遗产税等麻烦;三、凤巢山庄18-2号房产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所有权人为徐某,房屋登记人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甲方徐某百年之后,乙方吾某方可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015年4月8日,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了发票号码为00601997“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该发票的付款方名称载明为“吾某”。2015年4月8日,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授权委托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克平办理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桃溪路150号凤巢山庄第18幢1单元102号房吾某房产证事宜,2015年4月11日,开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派员对被告吾某、余某和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克平进行询问,该笔录称: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吾某、余某答是,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被告吾某、余某答:共有。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被告吾某、余某答:共同共有。2015年4月18日,浙江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吾某、余某办理了坐落在开化县凤巢山庄第18幢1单元102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015年4月23日,开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了房权证开字第××号、房权证开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吾某、余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日,开化县国土资源局颁发了开化国用(2015)第00813号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吾某、余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案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均为原告徐某持有。之后,原告徐某以被告吾某或者以被告吾某、余某的名义缴纳了桃溪路150号凤巢山庄18-102室房屋的契税、印花税、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工本费及水电费,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原告徐某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今。
 
4.借名买房专业律师李松认为
     借名买房专业律师李松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关于案涉房产的产权登记清楚、明确,虽然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权利,但原告徐某认为两被告系为原告代持房产的主张,依据不足,故对于原告徐某要求确认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桃溪路150号凤巢山庄第18幢1单元102号房为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吾某、余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5.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