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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申请延长土地承包期至30年,需经过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

发布时间:2020-02-13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周家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家巷村委会)与被告戴洪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家巷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凤、被告戴洪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宝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家巷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戴洪利将承包期满的11.13亩土地退还给周家巷村委会,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土地承包费占地金4691.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戴洪利为本村村民,双方当事人于2005年1月11日签订《海淀区农业承包合同》,由戴洪利承包周家巷村16亩农用地,承包合同约定土地承包期限为10年,即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规定按照农户承包确权面积之外地块13.4亩、每亩225元缴纳租金,每年租金合计13.4×225=3015元,每年7月1日至10日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清。戴洪利于2006年、2009年与村委会签订《果树更新协议》果树更新1.2亩,更新地每亩每年上交50元,第五年至第十年每年每亩上交200元,2011年征用承包地,戴洪利被占4.87亩,即戴洪利应退还土地16-4.87=11.13亩,应缴租金面积为11.13-2.6=8.53亩,每年租金应交8.53×200=1706元。现戴洪利的土地承包期限己到,周家巷村委会多次找到戴洪利协商,希望戴洪利将到期的承包地交还给周家巷村委会,戴洪利不但不交还承包地,甚至拖欠周家巷村委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承包费4691.5元,故周家巷村委会诉至法院。
     戴洪利辩称,不同意周家巷村委会的诉讼请求。2004年9月4日,周家巷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宣读了苏家坨镇有关土地确权的文件,12月15日村支部书记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介绍了完善土地承包制的方案,主要内容是确地与确利相结合、确利如何签订确利收益书等。12月22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土地确利补偿的具体标准。12月23日,周家巷经济合作社发出《关于土地确权、确利和土地承包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确权时间2005年1月1日,确利金额,村民享有补贴金的范围,土地发包事项包括:1、报名时间12月25日至26日两天完成;2、发包原则:以户为单位承包;3、报名人员:凡大队没有安排就业的农民方可报名,有就业人员须让出岗位方可报名。《通知》同时明确凡属村集体安排就业的劳动力,在村镇企事业单位有固定工作农户农村户口人员,包括在本村承包土地农户内的劳动力一律不享受补贴金待遇(有固定工作农村户口只是没有补贴金,确利金不变)。 2004年12月31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补充协议,明确:一、以家庭方式承包果树;二、没有劳动能力的不能承包;三、2005年1月1日、2日自主择业报名;四、菜地可以以个人方式承包;五、果树就以家庭方式承包;6、白地、林地、苗圃地留给村内安排工作。2005年初,村委会开始与村民签订海淀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同时发放土地确权收益金和其他方式的补贴。 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周家巷村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通过广播、通知的形式针对本集体组织全部人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就村内可承包的土地进行了发包,因最初几年承包地又苦又累又不挣钱,还有很大投入,很多村民自愿放弃包地,愿意每年领固定的流转钱和各项补贴,所以很多村民自愿放弃包地,均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且2005年至今没有承包地的家庭均按相关方式领取了确利金和其他形式的补贴。 综上所述,周家巷村委会与戴洪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签订的海淀区农村承包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纠纷案件应遵守各项法律对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法律条款。戴洪利及其家人均为残疾人,种地是他们唯一生活来源,自承包地之日起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为增大产值增加收入,戴洪利用承包期内的13.4亩地和家庭确权的2.6亩地于2008年与本村其他4户承包地的种植者自愿联合成立了北京宝荣金宏全种植专业合作社,此企业为独立的组织机构,是工商注册依法纳税企业,且至今合作社正在经营,戴洪利任合作社股东之一,同年戴洪利将承包范围内14亩已进入衰老期的桃树更新为樱桃苗,更新面积的树苗一切开销包括打药施肥管理费用均由戴洪利自行承担,樱桃从树苗到盛果期需要6年左右的维护,期间并不量产果,6年间戴洪利及其家人,在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无论酷暑严寒、精心照顾树苗,使所更新的树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百,至今戴洪利的土地里的树成活率仍然是百分之百,可按戴洪利与村委会合同期限,戴洪利在树苗到达盛果期后就要交还承包地,这对戴洪利及其家人影响极大。戴洪利就此事曾向村委会提出延长承包合同,村委会口头曾经答应过续期。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草地的承包期是30到50年,林地承包期30到70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证书记载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3、强迫和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权而进行土地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期限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承包经营的耕地、草地、林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耕地的承包期是30年,草地承包期30到50年,林地是30到70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权。戴洪利家庭土地未流转,但要求颁发土地确权证未果。村委会于2016年以村里水位不够为由不再为戴洪利提供农业灌溉,可是2016年没有到期的承包人却依然可以浇水。迫于生计的无奈,也出于对一手栽培出樱桃树的心疼,自2016年春天至今戴洪利每年承担高额费用,坚持用环卫洒水车灌溉,自行购买打药机为果树打药。至今村委会不提供应有服务,不发给戴洪利确权证,不接受戴洪利修改合同请求。迫于无奈,戴洪利只能不交承包费用。综上所述,戴洪利认为村委会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承包期限签订承包合同,向戴洪利颁发土地经营权证、土地确权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月11日,戴洪利与周家巷村委会签订海淀区农业承包合同书,约定戴洪利承包周家巷村西16亩土地种植桃树,其中包括农户应享有确权面积2.6亩,承包期10年,自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承包费计交方法:农户承包确权面积之外地块13.4亩,每亩225元,共计3015元年,每年7月1日至10日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交清。2006年,戴洪利与周家巷村委会签订果树更新协议,约定更新果树10亩,第五年至第十年每年每亩上交200元,10年合同到期集体每亩回收44棵树。2009年,周家巷村委会与戴洪利签订果树更新协议,约定戴洪利果树更新1.2亩,更新地每亩每年上交地金50元,第五年至第十年每年每亩上交200元土地承包费。10年合同到期集体每亩收回原有品种的44棵树。
    2011年,国家征占戴洪利部分承包土地后,现戴洪利实际承包土地为11.13亩。诉讼中戴洪利称,本案所涉11.13亩土地东临李新荣家的地、北临大觉寺路、西邻南安河路、南临六环路。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陈述、农业承包合同书、果树更新协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被告戴洪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承包的11.13亩土地(东临李新荣家的地、北临大觉寺路、西邻南安河路、南临六环路)腾退返还给原告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周家巷村村民委员会,并付清所欠承包费4691.5元。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本院认为,戴洪利与周家巷村委会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书于法不悖,应为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戴洪利承包土地的性质以及延长土地承包期限至30年是否存有依据。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关于集体土地的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现依据戴洪利与周家巷村委会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书,戴洪利的承包期限已经到期。现由于各种原因,在又一次土地调整期到来时,如何调整周家巷村的土地承包方案,应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在未经村民自治程序明确新的承包方案前,戴洪利主张将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没有依据。因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现已届满,故戴洪利应当将承包的土地返还发包方周家巷村委会,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所欠承包费,本院对周家巷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周家巷村委会在收回戴洪利土地时应当对地上物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对此双方可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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