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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申请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应先向乡政府提出

发布时间:2020-02-13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回某录不服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兴区政府)作出的回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回某录,被告大兴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义朋、于凤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6月20日,大兴区政府作出《关于魏善庄镇王各庄村林长利等人申请土地确权问题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主要内容为,一、15名申请人中,其中9户有30年承包果树合同,合同经过北京市大兴区农村经济合作社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大兴区经管站)鉴证且有“土地经营权证书”,其余6户均实际拥有承包土地。目前王各庄村并未形成土地承包方案,部分申请人亦未与发包方签订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大兴区政府不具备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条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应由发包方将相关材料报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
原告回某录诉称,被告作出的《回复》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领导人在十九大会议的重要讲话,并且与事实严重不符。大兴区政府至今没有在王各庄村开展土地确权延包工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大兴区政府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回复》,并判令被告给原告的承包地进行确权延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回某录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回复》,证明被告拒绝执行延长土地承包的文件精神,不给原告确权延包;2.《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
     被告大兴区政府辩称,被告作出的《回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为原告所在村没有形成土地承包方案及承包人的详细资料,也没有向乡镇人民政府经营管理部门提交任何资料,原告申请被告要求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依据法定形式作出明确答复是正确的。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大兴区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大兴区魏善庄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大兴区魏善庄镇王各庄村没有形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被告至今没有收到相关资料,无法进行审核颁证工作。
    经审查,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回某录、被告大兴区政府提供的全部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合法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之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4月22日,原告回某录等十五人向被告大兴区政府邮寄《申请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申请合法承包地(依据中央精神)延长承包期30年并为申请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8年6月20日,被告大兴区政府作出《回复》并送达原告,原告回某录不服《回复》,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回某录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第八条规定,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从以上规定可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需要履行报送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等相应程序要求。本案中,原告回某录直接向被告大兴区政府邮寄《申请书》,申请被告对其合法承包地延长承包期30年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要求。据此,原告回某录要求本院判决撤销《回复》并对其承包地确权延包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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