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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未被认定借名买房,房子被判共有的,借名人给出名人补偿

发布时间:2020-10-10 浏览:

 
 
      李松律师(18610907432)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胡某、郑某申请再审称:第一,本案申请人借用被申请人名义购房并申请银行贷款,房屋的首付款及2009年之前的银行贷款均由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以及银行贷款的实际债务人,符合借名买房的特征。王某认为双方系共同出资购房显然与事实不符,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二,双方于2009年3月25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不是附条件的协议,且已经对系争房产进行了分隔,根据该两份协议的内容及房屋使用情况,系争房产应归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应配合申请人办理系争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第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即使法院对于申请人借名买房及2009年两份协议书已经对系争房产进行分割的观点不予认可,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系争房产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在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由于系争房产十多年均由申请人管理,并且申请人主动支付了多数房款,也就是说申请人对系争房产的贡献较大,所以系争房产应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应在系争房产价值(325万元)的一半以下补偿王某。综上,申请人是系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权利人,并非与被申请人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而且双方已经协议分割系争房产,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本案。
 
     李松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胡某、郑某与被申请人王某之间是否成立借名购房关系的问题,原审认定申请人胡某、郑某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在购买系争房屋时存在借名购房合意,且王某支付了系争房屋部分首付款,双方均有偿还系争房屋银行贷款的行为,据此原审未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借名购房关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民事活动中的公平等价原则、共有物分割的法律规定、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与部分证据相结合得到印证的购房出资与还贷事实、系争房屋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及纠纷过程中为房产支出的经济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系争房屋归申请人胡某、郑某所有,并由胡某、郑某支付王某折价款180万元,亦为合理。
 
      综上,胡某、郑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胡某、郑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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