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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夫妻之间主张借名买房的,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0-09-25 浏览:

上诉人诉称
   姜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自认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由其本人购买,购房款来源于杨某的赠与,被上诉人从未认可登记在其名下的来源于王某的赠与。上诉人不认可一审法院关于王某以被上诉人名义购买系争房屋即认可该房屋由被上诉人取得的观点。一审法院未认定被上诉人以何种方式取得系争房屋,系事实认定不清。二、一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的购房款的来源作出定性,系遗漏本案的关键事实。三、系争房屋的购房款、装修、居住、房产证持有等情况与被上诉人均无关系。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如所请。
 
          林某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首先,上诉人主张的借名买房的事实并不存在。其次,系争房屋购房款来源于动迁款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即使法院认定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也应当认定为是对林某的赠与,系争房屋应当归属被上诉人所有。
 
       姜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姜某对林某名下的系争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权利份额;2.判令林某协助姜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姜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姜某负担。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李松(18610907432)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系争房屋产权归属。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不动产登记是物权的公示方式。本案系争房屋登记于被上诉人名下,被上诉人即是系争房屋的产权人。现上诉人主张对系争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共有系争房屋的意思表示,或者上诉人系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对系争房屋享有产权份额。一审中,上诉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双方诉辩意见及本案实际案情,对上诉人的一审诉请未予支持,合法有据。二审中,上诉人虽坚持其一审意见,但未提供新证据,也未陈述充分合理的理由,本院难以采信。一审中,上诉人提出的系所有权确认之诉,系争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与其诉请无直接关联,一审法院对该节争议已有置评,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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