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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要求他人腾退所据之屋,不需要为其租房为前提

发布时间:2020-02-18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某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某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王某兰、张某桧与被告张某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兰、张某桧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启,被告张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兰、张某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张某平将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西里X号楼X门XXX号房屋腾空并交还给王某兰、张某桧。事实与理由:张某平与张光平是兄弟关系,张光平于2012年1月10日去世,王某兰为张光平之妻,张某桧为张光平之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西里X号楼X门XXX号房产为张光平财产,张光平去世后由王某兰、张某桧继承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现上述房屋由张某平居住。王某兰、张某桧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有权让张某平搬离,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张某平辩称,房子确实不是我的,我同意腾房,但是我没有地方居住,需要王某兰、张某桧给我租房。之前张光平答应了我可以一直在房屋里居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12日,继承人王某兰、张某桧就继承被继承人张光平遗产一事至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办理公证。2012年3月31日,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2012)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774号《公证书》一份,该公证书中查明:一、被继承人张光平于2012年1月10日在北京市死亡;二、被继承人张光平遗留有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西里X号楼X层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75.4平方米)一套;上述房产是被继承人张光平与其妻王某兰的共有财产。……现继承人张某桧表示要求继承张光平遗留的上述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张光平的部分,被继承人王某兰表示放弃上述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张光平的部分的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光平死亡时遗留的上述房产为被继承人张光平与其妻王某兰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张光平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光平遗留的上述房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张光平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王某兰表示放弃上述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张光平部分的继承权,故被继承人张光平遗留的上述房产中属于其部分由其女张某桧继承。此后,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西里X号楼X层X房产登记中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王某兰、张某桧共同共有。现上述房屋为张某平居住使用。张某平称,其自1990年起便在上述房屋居住,且无其他住所。
法院判决:张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西里X号楼X层X房屋腾空交还王某兰、张某桧。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西里X号楼X层X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现虽由张某平居住使用上述房屋,但该房屋为王某兰、张某桧所有,张某平居住使用并不具备合法依据,其应将房屋腾空并交还王某兰、张某桧,王某兰、张某桧要求张某平腾空交还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某平要求王某兰、张某桧为其租房后才予以腾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但考虑张某平长期居住于涉案房屋,且无其他居所,搬离需要一定时间准备,故本院将腾退时间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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