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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因限购没房资格的,可以继续履行

发布时间:2020-09-10 浏览:

  2017年3月,王先生与刘先生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先生购买王先生的602号房屋,房屋总价款150万元,其中定金10万元,剩余的购房款140万元分两次给付。
       2017年6月,廊坊市人民政府发布限购政策:本地户籍家庭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在住房。
         依据此政策,刘先生夫妇名下有2套房,因此不能再购买第3套房。刘先生夫妇向法院起诉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王先生则认为房价已经下跌将近70万元,如果此时解除合同,刘先生夫妇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王先生委托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产律师团队的王辉律师作为自己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王辉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本案合同成立于2017年3月,付款、交付房屋等都发生在房屋限购政策出台之前,且限购政策并未明确是否是否对发布前实施的房屋买卖行为有约束力,买卖合同不能受限购政策的影响,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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