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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郊限购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改判合同继续履行

发布时间:2019-05-09 浏览:

【案情简介】
        通过中介,2017年3月份,吴女士将位于廊坊三河市燕郊的房屋出卖给张女士,二人约定可以将房屋过户到第三人名下,收受张女士150万元首付款之后,吴女士将房子交给了张女士。
合同签订之后,廊坊市于2017年6月份出台了限购政策,规定外地人只有在当地连续缴纳三年社保,才具有购房资格,张女士不具备购买资质,一年后,张女士诉至法院,以政府出台限购政策,自己没有购房资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但现在房价已经下跌不少。
        吴女士委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代理该案,李松房地产团队指派律师认为,合同中双方已经约定可以将房屋过户到具有购房资质的第三人名下,故张女士没有购房资质,并不代表张女士不能找第三人完成过户事项,而且限购政策出台后,张女士并未立即提出解除合同,而是观望房价,待房价下跌之后,才又急匆匆的解除合同,张女士延迟解除合同给吴女士造成了损失。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双方各无过错解除合同存在问题,最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之后,燕郊当地法院仍然认为因为限购政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张女士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赔偿。吴女士继续委托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代理二审,团队律师上诉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廊坊市限购政策于2017年6月份出台,晚于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吴女士与张女士签订的合同不应受该限购政策的影响。最终,廊坊中院支持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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