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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央产房纠纷案例

卖方去世,央产房买卖如何办理过户?

发布时间:2019-05-06 浏览:

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北京市丰台区大井南里7号楼4门1层056号房屋确权过户到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4年5月12日与汪某泰(被告顾某珍爱人)签订《协议书》,汪某泰将北京市丰台区大井南里7号楼4门1层056号房屋卖给原告,价格18万元,同时约定,房款给汪某泰后,汪某泰将房产证、钥匙交付给原告。待条件成熟时,汪某泰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2004年5月12日原告付款后,汪某泰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直占用使用至今。2009年12月20日汪某泰因病去世。2015年12月原告得知房屋可以过户,被告方一直很配合,但是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得知涉案房屋需要先办理继承才能过户,我方不同意先继承再过户的方式解决问题,双方同意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故诉至法院。
汪某辩称:
        原告所述基本上是事实,但是双方协商时我方同意起诉顾某珍,原告起诉我方全部家人对我方生活有一定影响,其他我方愿意配合按正常手续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认定事实:
         2004年5月12日,汪某泰(甲方)与牛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甲方在丰台区大井南里7号楼4门1层156号,建筑面积58.35平方米的产权房一套,乙方因其亲属拆迁安置需要用房,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自愿以人民币壹拾捌万元出让产权房给乙方,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上述房款;2、乙方支付房款给甲方后,甲方需将该房产权证、钥匙交乙方;3、由于该房产目前暂时无法进行产权过户,在条件成熟时,甲方有义务继续支持、配合乙方履行产权过户手续,但费用由乙方自负;4、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甲方对该房产不再享有权利和责任,乙方随即对该房产享有全部权利和责任;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009年12月24日,汪某泰因患支气管肺癌病死亡。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牛某已支付全部房款,且已收到该房产证及钥匙,且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今。
        另查,该房屋办理相关手续后,符合央产房出售条件,可以上市交易。双方均认可在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后,顾某珍、汪芳、汪某已将其手中持有的涉案房屋相关材料交付牛某,但由于央产房的特殊政策无法自行直接将涉案房屋办理到牛某名下。
         顾某珍、汪芳、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协助牛某将北京市丰台区大井南里7号楼4门1层056号房屋的产权过户至牛某名下。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3718881929)认为:
         汪某泰与牛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依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牛某已履行该房屋的全部房款。现该央产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汪某泰一方应根据协议,应配合牛某履行产权过户手续。现汪某泰因病去世,其继承人顾某珍、汪芳、汪某有义务协助牛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因此,牛某的主张并无不当,故予以支持。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顾某珍、汪芳、汪某在本案诉讼前已尽其可能协助牛某办理相关手续,涉案房屋系由于其特殊性质而无法自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本案收益方牛某负担。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借名买房,确权,二手房,公房、央产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产继承等房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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