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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未取得产权证的土地,转让被法院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19-09-17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某应用,精某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某某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某类房地产案件的处某。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再审申请人山东三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以下简称三某集团潍坊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潍坊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某集团潍坊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三某集团潍坊分公司与华某公司签订的《地下停车场销售合同》为无效合同,据此判决驳回了三某集团潍坊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三某集团潍坊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华某公司提交意见称:三某集团潍坊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再审裁定:驳回山东三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三某集团潍坊分公司与华某公司于1995年4月22日签订的《地下停车场销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地下停车场销售合同》,名为地下停车场销售合同,实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合同时,华某公司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起诉前华某公司仍未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故该合同不能认定为有效。三某集团潍坊分公司依据该合同要求华某公司为其办理产权证书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三某集团潍坊分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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