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以项目启动作为腾地的条件,如何认定启动的标准?

发布时间:2019-06-18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 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继承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 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富某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丽某公司立即自费拆迁、腾空其占有的王府井×规划地块(约1800平方米,位于王府井校尉胡同,协和医院西侧,东单三条北侧,顺府园南侧,以下简称涉诉地块),并退还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土地占有使用费,自2011年8月9日至2017年4月30日,共计74574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香港精沛国际有限公司与北京王府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北京合力物业发展中心)于1998年6月15日依法设立的合作经营企业。涉诉地块是原告依法取得和建设"君豪大厦"的合法用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非法侵占该地块。2013年8月8日,双方达成《协议》,确认原告通知被告的3个月内,被告需拆迁并腾空涉诉地块,补偿费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此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10月29日、2014年12月4日、2015年12月9日通知被告撤离,腾空涉诉地块,但被告至今仍然占有使用该地块。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丽某公司辩称:
       被告系王府井地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全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王府井地区的环境卫生及物业管理。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经环卫工作委托方即王府井建管办安排,被告使用了涉诉地块。被告于1998年开始使用涉诉地块,2007年自筹资金建立了环卫工人日常使用的房屋,该房屋合法有效,应受保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为涉诉地块的权利人,故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涉诉协议无效。涉诉地块现不具备腾退条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君豪大厦"项目已经启动。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香港精沛国际有限公司与北京王府井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北京合力物业发展中心)于1998年依法设立的合作经营企业。被告系北京市王府井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王府井建管办)所委托对王府井地区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自1998年开始使用涉诉地块。王府井建管办为保证王府井地区的环境整洁,于2005年年初原则同意被告占用涉诉地块,作为临时管理用房。
         2013年8月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协议》。约定乙方自2005年起,临时占用甲方拆迁的场地达9年之久,期间乙方也未对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为解决乙方在王府井地区工作临时占用甲方建设项目(君豪大厦)拆迁腾空场地(王府井规划的B9号地块)。双方特定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为解决乙方在王府井地区工作而临时占用甲方建设项目已拆迁腾空的场地。二、乙方同意因临时占用甲方已拆迁腾空的场地,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补偿费......四、"君豪大厦"项目启动时,甲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3个月内,撤离、腾空此临时用地,以便项目正常进行。五、关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场地占用补偿费,甲方考虑到乙方在资金方面的困难,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可先行使用甲方拆迁腾空的场地,场地占用补偿费的具体数额,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签订"补充协议"。
         2014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撤离、腾空临时用地的通知》,要求被告于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撤离、腾空涉诉地块。2014年12月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出《撤离、腾空临时用地的督促函》,要求被告于2015年1月29日前撤离、腾空涉诉地块。2015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撤离、腾空涉诉地块。
         另查,2002年,原告作为用地单位取得了2002规地字059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用地项目名称为君豪大厦,用地面积为3089平方米。2002年12月5日,原告取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2规审字1210号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同意原告在东城区校尉胡同按审定事项绘制扩大初步设计方案或施工图。该通知书有效期为二年。2003年1月1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2002)2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登记回执》,审核意见为:经审查,该项目符合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协议出让条件,准予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工作为58个工作日,请及时补齐材料,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于2003年3月31日前签订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不能签订合同,须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2008年8月28日,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出具《关于"君豪大厦"项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意见》,认为"君豪大厦"项目因属于经营性用地,不能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在具备"三通一平"等"熟地"条件后,需依法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按有关规定,土地以及开发项目需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并列入土地储备开发年度计划后,按程序提交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审议......请北京富景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商东城区分中心研究土地一级开发有关问题。
         庭审中,原告表示由于政策变化,开发建设的手续一直在办理过程中,相关一级开发登记申报手续需要一定条件。原告坚持认为其仍为涉诉地块的开发主体,因原告曾经得到过相关批准,政策调整后没有相关部门告知其不能继续开发。现原告需要收回土地后才能进行后续的申请和开发。被告则认为,因原告现不是土地权利方,无权要求被告撤离。协议约定的"君豪大厦"项目启动条件也尚不具备。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土地占有使用费问题,原告认为应从涉诉协议签订之前两年起(即2011年8月9日),按照停放40辆车,每天停放14小时,截止到2017年4月30日计算而得出的费用,共计7457400元。对此,被告认为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约定有关费用,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
         此外,为核实双方之协议所涉及的"君豪大厦"项目是否得到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和许可,本院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了解该项目的审批情况。经查,2002规地字059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备案,但该许可证一般两年内有效。对于"君豪大厦"项目,在本市规划委员会和各区规划委员会系统中均无规划审批记录。另,本院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查询"君豪大厦"是否有立项审批登记。经查,该项目并未在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系统中备案。同时,本院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询"君豪大厦"是否具有相关施工许可等审批文件。经查,在该委现存施工许可档案中,没有相关记录。最后,本院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了解涉诉地块的土地出让情况。经查,原告未取得涉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原告于2002年提出的协议出让申请,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出让合同,现已经失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富景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涉诉协议,约定在"君豪大厦"项目启动时,被告在原告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撤离、腾空涉诉地块。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以原告不是涉诉地块的权利人为由,主张涉诉协议无效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原告系为开发涉诉地块而成立的项目公司,于2002年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文件,并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交过协议出让土地的申请。但上述部门均表示,因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后续审批手续,故上述文件已经过期。后因国家政策进行调整,2008年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出具文件,要求原告先协商确定一级开发事宜。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拟建的"君豪大厦"项目经行政审批具备了启动的条件。故原告要求被告撤离、腾退涉诉地块,因涉诉协议所约定的被告撤离、腾退涉诉地块的条件尚未成就,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双方对于涉诉地块的使用费支付标准,没有明确的约定内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