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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能否以对方违反法律法规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6-17 浏览:

        李松律师(18518071489)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 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继承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 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都某创意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西某农工商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六条约定“禁止乙方以该土地使用权及该项目进行诈骗、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造成所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该条款已经约定责任与西某农工商公司无关,都某创意公司正常缴纳了土地使用金后出现了一些错误,正在积极处理中,开除了违法人员,在2014年变更了法定代表人,现在正在与多家公司进行合作,现已把废旧砖厂和废弃的大坑变成了养老服务基地,现已投资2000多万元,全部土地只剩十分之一未整理完毕。二、2017年9月6日西某农工商公司向都某创意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都某创意公司认为该通知无效。《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乙方经营期间,甲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否则需向乙方赔偿损失。”在都某创意公司正常缴纳土地使用金,并按计划发展时,随意终止合同的通知应当为无效。三、由于西某农工商公司的行为造成了都某创意公司的2000多万元投资血本无归,多家投资商将退出并追究都某创意公司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乙方经营期间,甲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否则需向乙方赔偿损失。”西某农工商公司的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应由西某农工商公司承担并履行合同。
西某农工商公司辩称:
       西某农工商公司、都某创意公司于2009年2月16日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西东村北的222.32亩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都某创意公司,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58年12月31日止,出让金每10年缴纳一次,每期缴纳1778560元,后西某农工商公司、都某创意公司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都某创意公司在签订了合同后,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应法律规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书认定都某创意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杜银犯合同诈骗罪,裁判都某创意公司罚金1200000元,裁判杜银无期徒刑),并被判处相应的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在出让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本村规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如违反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因为都某创意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西某农工商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终止合同。西某农工商公司于2017年9月初向都某创意公司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2017年9月6日通过EMS再次向都某创意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都某创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签收,故西某农工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二、现涉案土地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被当作垃圾场使用(参见照片)。西某农工商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多次要求都某创意公司进行整改,但都交涉无果。2018年3月10日晚都某创意公司再次向涉案土地倾倒垃圾(共计4辆车倾倒垃圾,车号为×××、×××、×××、×××),差点引起大火,被当地乡政府联合执法机关由派出所所长刘国刚带队予以扣押(参见录像)。3月11日早,区长陈广利在镇政府4楼会议室组织交通、环保各个部门专门对此召开了会议,对此事进行了指示,并对西某农工商公司做出了批评。
西某农工商公司在一审中起诉请求:
       请求一审法院确认西某农工商公司、都某创意公司之间的《集体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于2017年9月6日解除;请求一审法院判令都某创意公司在10日内将该土地恢复原状。(将地面上的垃圾、渣土、粘土等清理完毕)。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9
年2月16日,西某农工商公司(甲方)与都某创意公司(乙方)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出让西东村北原西东砖厂场地使用权(222.32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东至与吉羊村地界交界处,西至砖厂南北路东侧界;南至齐波租地界,北至东营村界处;二、用途:养老服务基地;三、出让期限共伍拾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58年12月31日止。四、出让金交付办法和方式:出让金总额捌佰捌拾玖万贰仟捌佰元,乙方在签字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交清壹拾年出让金,即每亩/50年40000元人民币出让金,即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十年出让金177.856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共十年出让金177.856万元,于2019年1月1日前一次性交清;2029年1月1日至2038年12月31日共十年出让金177.856万元,于2029年1月1日前一次性交清;2039年1月1日至2048年12月31日共十年出让金177.856万元,于2039年1月1日前一次性交清;2049年1月1日前一次性交清;2049年1月1日至2058年12月31日共十年出让金177.58万元,于2049年1月1日前一次性交清。五、乙方在出让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本村规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如违反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六、禁止乙方以该土地使用权及该项目进行诈骗、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造成所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法律,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最后由双方盖章并由王成、杜银签字确认。
         2010年5月1日,西东农工公司出具韩村河镇农村经济合作社内部收款收据1份,内容如下:“今收到北京都某创意公司(原砖厂)交来2009年-2019年上交利润款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万陆仟元整。”
         2013年9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3)高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书1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称上诉单位都某创意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杜银,单独或伙同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上诉人杜思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在单位共同犯罪中,应对都某创意公司判处罚金;都某创意公司、杜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杜思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杜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杜银曾因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尚未缴纳,应与此次犯罪所处刑罚并罚。一审法院根据都某创意公司、杜银、杜思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17年9月5日,西某农工商公司向都某创意公司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根据EMS查询记录,2017年9月6日收件人本人签收。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你公司与我司于2009年2月16日签订《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在出让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本村规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如违反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现根据(2013)高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你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并判决你公司罚金120万元,你公司已违反《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五条,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1.自本通知书到达你公司,即时解除你公司与我司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五日内,请到我司办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3.因你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我公司已遭受的巨大损失,我司保留追究你公司的法律责任。
        2017年9月9日,都某创意公司出具回函通知书1份,内容如下:“北京都市创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收到西东大队解除合同,我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现在还在冻结当中,无权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西某农工商公司与都某创意公司签订《集体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系当事人双方合意,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自的义务。都某创意公司在签订了合同后,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应法律规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并判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按照双方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在都某创意公司出让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本村规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如违反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西某农工商公司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都某创意公司负责赔偿。因都某创意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西某农工商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终止合同。西某农工商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都某创意公司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故对于西某农工商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于2017年9月6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故西某农工商公司要求都某创意公司10日内将土地恢复原状(将地面上的垃圾、渣土、粘土等清理完毕),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北京市韩村河镇西某农工商公司与北京都市创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解除;二、判令北京都市创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土地恢复原状(将地面上的垃圾、渣土、粘土等清理完毕)。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518071489)认为:
         西某农工商公司与都某创意公司之间签订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西某农工商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都某创意公司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都某创意公司在出让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规和本村规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如违反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西某农工商公司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都某创意公司负责赔偿。都某创意公司签订合同后,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应法律规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并被判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西某农工商公司已于2017年9月6日向都某创意公司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因此,一审法院依据西某农工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于2017年9月6日解除且都某创意公司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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