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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村委会不延续土地承包合同的,村民可以要求延续土地承包

发布时间:2019-04-30 浏览: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房产、地产等房地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原告路祥诉称:
    原告是海淀区x镇x村村民,于2001年1月以家庭为单位从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每人分得0.9亩确权地,随后又集体流转给被告。现2007年12月31日承包合同和流转协议均已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返还土地,延续承包合同,均遭被告拒绝。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的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和北京市委(2004)17号文件精神,第一轮为土地承包,第二轮为土地延包。延长土地承包期限,确保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被告拒不依法延续合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延续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0条、第21条、第23条,重新签订原承包合同,对承包期限、承包方式进行变更,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被告x村委会辩称:
    一、原告于2001年1月和被告签订x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2002年,在村民大多数不愿种地的情况下,为了增加承包户收益,根据《北京市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京农发[1998]17号规定:经和x村承包户协商,村民承包的集体土地自愿流转给了村委会,由村委会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发放流转金。双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现在《承包经营合同》、《土地流转协议书》均到期。二、为了进一步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更好地落实海淀区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和x镇政府转发《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京发[2004]17号文件精神,在2007年11月份,经x村党支部、村委会全体成员认真学习,深入讨论,结合目前x村的土地现状,确定了x村新一轮土地承包方案,实行确权流转,拟定了《x村农业种植土地确权确利方案草案》,并征求村民意见进行了入户调查,以每个自然农户为单位(一户一个代表),进行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确权确利方案的意见。还告之村民“本方案草案经全村享有确权多数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后本草案有效”。经过到322户村民家中调查,结果有296户同意确权确利方案,有27户不同意确权确利方案意见。根据大多数村民同意确权确利草案后,又召开了村委会、支委会、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并于2007年12月26日召开了本经济组织全体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代表进行讨论《x村农业种植土地方案草案》:1、土地确权后,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流转期10年;3、第一年每人确利收益800元,第二年开始至流转合同到期,每人每年增加50元收益金;4、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征地所得林木补偿5%,由集体方给确利农户分红。村民代表共30人,有29人到会进行了决议,并签了名。其中有24人同意确权确利方案,5人不同意其方案。确权确利方案超过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三款:“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规定人数。三、确权确利方案符合《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中“土地确权方式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充分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利、确权入股等多种方式。确保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政策精神。综上所述,被告x村委会为了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依法召开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确定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延续。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1年1月,x村委会(甲方,发包方)与部分本村村民(乙方,按户确定的承包方)签订了统一格式的《x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主要约定:1、土地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管护权;2、乙方领取管护费每年每亩300元,形成收益30%给乙方,70%给甲方;3、乙方承包地块的亩数(人均0.9亩);4、乙方上缴承包费每年每亩70元;5、承包期7年,自2001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6、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执行《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如因国家政策性结构调整,形势发生变化,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决议,可以终止承包合同;7、此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林地转包、转让、互换他人的须经村委会同意。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均承认,虽然当时大部分村民未签署该书面承包合同,但均承认以该承包合同为主要内容的承包合同关系,只是各户因人口不同而承包的亩数等有所不同。
    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路祥等人承包的土地又流转回x村委会。2002年至2004年间,x村委会与部分村民签订了统一格式的《土地流转协议书》(以下简称流转协议),流转协议约定流转金的数额为每人每年300元,流转期限均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其他村民虽未签署流转协议,但双方均认可已按流转协议执行,并领取了流转金。此间,x村委会将村民流转回的土地进行对外发包,承包人为本村及外地的一些承包大户,承包期限一般为10-15年。
    2007年11月22日,x村党支部召开“关于村中农业用地确权工作安排”的会议,主要内容如下:“至2007年12月31日村中土地流转协议到期,要开展新的一轮土地承包方案,实行确权流转方案。一、确权地范围及条件:1、村中农业用地确权,2、时间自2008年1月1日村农业户口算起,开始确权,3、确权方案同意后,每位村农业户口每年800元分红,随着收益增加而增加,4、年限十年,其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5、居转农村民不算确权范围之内……”
    2007年11月23日,x村拟定了《x村农业种植土地确权确利方案草案》,并进行入户调查,要求村民以每个自然农户为单位(一户一个代表),进行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确权确利方案的意见。草案载明:“一、x村种植土地确权确利的条件。1、x村2008年1月1日零时零分以前,有本村农业户口(不含国家退休职工居转农)的村民,都享有土地的确权确利收益权。2、土地确权确利后,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确保承包关系的相对稳定。二、我村目前现有人口数量和种植土地现状。1、我村目前现有农业人口958人。2、我村现有种植土地面积1050.62亩。……四、村民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的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流转期10年。五、收益分配。1、村民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经营后,每年年初1月31日前由集体付给每个村民每年800元的收益分红。2、村民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经营后,如果以后的土地收益效益好,产生效益,再给村民分红(不包括国家征地)。六、本确权确利方案以每个自然农户为单位(一户一个代表)。七、本方案草案经全村享有确权多数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后,本草案有效”。经过到320余户村民家中摸底,结果有290余户的家庭成员在草案中签署了“同意确权确利方案”的意见。
    2007年12月20日,x村党支部召开扩大会议,主题为“讨论村土地确权”,主要内容:“一、2008年开始,每位村农业户口每年补800元地钱,2008年以后每年增加50元。二、如遇国家征地,地上物补偿5%归集体。三、25日召开党员会,26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问题:1、部分村民反映钱少年限长。2、现在提5%群众的怕说不过去。四、经到会人员讨论,同意土地确权方案。”当月25日,x村召开党员会,主题为“讨论村农业用地确权确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由书记讲村目前状况。《方案》内容,二、把握多数村民意见制订本《方案》。三、确利由租户给钱。四、经到会党员讨论,同意本《方案》。”
    2007年12月26日,x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到代表30人,实到代表29人。讨论内容为:“x村农业种植土地确权确利方案:1、土地确权后,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流转期10年。3、第一年每人确利收益800元,第二年开始至流转合同到期每人每年增加50元收益金。4、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征地所得林木补偿的5%,由集体给确利农户分红。”在“同意讨论结果人员签字”栏签字的有24人,在“不同意讨论结果人员签字”栏签字的有5人。
    2007年底开始,x村委会陆续与200余农户签订了《海淀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流转合同书主要约定:流转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农户方依法将确权给本户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x镇x村村民委员会经营;农户方经营权流转给集体方后,第一年由集体方付给确利农户每人每年800元土地种植收益金,由第二年开始至合同到期止,每人每年增加50元的收益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征地所得林木补偿的5%,由集体方给确利农户分红;集体方每年1月31日前,给确利农户发放收益金。本案原告未签署该流转合同书。

法院判决:
    一、被告北京市海淀区x镇人民政府x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路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合同。
    二、驳回原告路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3718881929)认为:
   x村2001年1月与村民所订立的《x村林地承包经营管理合同》,是确定x村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对x村委会及相应农户具有约束力。按照当时的情况,有部分村民以家庭为单位签署了书面的承包合同,更多的村民没有在村委会提供的承包合同上签字,但村委会和全体村民对各户的承包面积等均已明确,双方都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成立不持异议,法院亦予认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核心,是原告路祥等村民要求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与x村委会延续土地承包合同。这一纠纷的解决,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李松律师认为,第一,x村通过民主程序“确权确利”的做法符合有关规定。由于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发包方为村民委员会,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确定承包原则时指出,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2007年底,在x村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以前,村党支部先初步确定了“确权确利”的方案;又通过入户调查的形式征求村民意见,绝大多数村民支持该方案;最终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该方案。这一过程,体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体现了x村大多数村民的真实意见。同时,该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确权确利方案,符合“在充分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利、确权入股等多种方式,确保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精神。
     李松律师认为,第二、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内容。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在订立承包合同时,应遵循这一法定承包期限。从土地承包合同自身来考量,要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落实人人有份的土地分配政策,体现土地使用上的公平原则。所以在本轮土地延包过程中如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应当经x村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具体方案后,由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后续期限内的土地承包合同,以确保土地承包方案与相关法律、政策的一致性。
李松律师认为,第三、土地承包法的实施要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近年来,由于我国农业税减免和农业补贴政策的相继出台,农民从事种植业的热情大为提高,海淀区农户承包土地的积极性也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过程。在此过程中,x村从提高农民收益的角度,将村民流转的土地集体对外发包,是基于当时客观环境做出的选择。本案原告要求延续原承包合同期限,由于原承包关系设立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在原承包期限届满、村中土地已大部分被流转给承包大户的情况下,应当实事求是地看待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承包关系和流转关系,充分考虑家庭承包户和外来承包户的利益,有效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流转后所产生的遗留问题,减少损失,并按照大多数村民的意愿,通过有关民主程序,妥善处理承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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