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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之后转让,能否要求征收补偿

发布时间:2019-04-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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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1998年被告将果树园地转包给原告,此后费用及管理都由原告负担,收益也一直由原告取得。2017年果树园的地归林业局,对此项补贴本应归原告,但被告主张此补贴,双方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予以公断。

原告刘镇诉求:
    确认李骁与刘镇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有效。

被告李骁辩称:
   1998年1月1日,被告与村里签订合同,承包村里果树园,被告交了十年的承包费3500元。后来,原告找被告要承包果园,被告就将果树园交给原告管理。但果树园地的合同一直是被告的名,因为合同没有变更名字,所以流转费应归被告所有。

第三人王庄经法院通知,未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查明:
    1998年1月1日,李骁以竞价方式与王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李骁承包集体果园6.16亩,承包期30年,自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果园承包费分期交纳,前10年(1998年-2007年)承包款7087元签合同前已交50%,50%欠条在2000年12月31日前交清,后20年(2008年-2027年)每年承包款616元,在每年1月31日前交齐当年的承包费。合同书第五条乙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第2项约定,李骁有对其承包的土地、果园进行有偿或无偿转包的权利。合同签订前,李骁实际向王庄交纳承包费3543.50元。1998年12月29日,刘镇与李骁协商转让果园承包地,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今有二队李骁转让果园承包地合同,转让现金3500元。前三年、后三年,以后刘镇交清,大队以后没事,98.12.29,李骁,刘恒芝"。协议签订后,李骁将承包合同原件交给刘镇,刘镇支付李骁转让费3500元。之后,果园承包地一直由刘镇经营管理,并由刘镇向村集体交纳承包费。2013年1月1日,刘镇与延庆县旧县镇大柏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将包括6.16亩果园承包地在内的8.96亩土地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用于平原造林,流转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流转费每亩每年800元,每三年在每亩每年800元的基数上增长10%,土地流转费一年一付。后刘镇与李骁因流转费归属问题发生纠纷,2017年2月13日,刘镇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李骁与刘镇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有效。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本案庭审中,李骁先是承认1998年与刘镇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其所写,后又改称除"以后刘镇交清"中的"后"、"以后没事"及"李骁"外其他内容是其抄写的,并申请对上述内容进行鉴定。李松律师认为,李骁自认部分已经能够认定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实,故对其鉴定申请法院不予准许。李骁承包村集体6.16亩果园后,又与刘镇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将该6.16亩果园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刘镇,虽然协议书内容不是十分规范,但转让的意思表示明确,且协议签订后李骁将承包合同原件交给了刘镇,刘镇一直经营管理6.16亩果园地,并按承包合同约定向村集体交纳了承包费,直至2013年刘镇与x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又将6.16亩果园承包地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流转。结合李骁从未就6.16亩果园承包地向刘镇主张过权利的事实.
    李松律师认为,李骁与刘镇签订的转让6.16亩果园地承包经营权的协议是双方自愿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李骁认为与刘镇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法院认为,首先李骁与刘镇签订转让协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转让协议签订时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其次发包方不同意必须具备法定理由,2013年1月1日,刘镇与x合作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时,x合作社并未对刘镇的主体身份提出异议,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通知王庄出庭参加诉讼,王庄既未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视为王庄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刘镇与被告李骁于1998年12月29日签订的关于6.16亩果园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协议有效。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房产、地产等房地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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