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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应当向返还土地

发布时间:2019-04-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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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房产、地产等房地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原告诉称:
    赵强为本村村民,2006年2月1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xx区农业承包合同》,由赵强承包刘家巷村2.8亩土地,其中1.3亩为确权面积,承包合同约定土地承包期限为9年,即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根据承包合同约定,按照农户承包确权面积之外地块1.5亩,每亩交纳70元租金,每年合计105元,每年7月1日至10日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清。2011年征用承包地,赵强被占1.32亩,即应退还土地2.8-1.32=1.48亩,每年租金应交(1.48-1.3)×70=12.6元。现赵强的土地承包期限己到,刘家巷村委会多次找到赵强协商,希望赵强将到期的承包地交还给刘家巷村委会,赵强不但不交还承包地,甚至拖欠刘家巷村委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承包费34.65元,故刘家巷村委会诉至法院。

原告诉求:
    请求判令赵强将承包期满的1.48亩土地退还给刘家巷村委会,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土地承包费占地金34.6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赵强辩称:
    双方的农业承包合同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订立的,赵强作为刘家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林地承包期限为30到50年,虽然本案的承包合同约定为9年,但鉴于赵强为刘家巷村村民,即便承包合同到期,刘家巷村委会也无权单方撤销赵强的土地承包权利,应与赵强进行沟通,就1.3亩土地应继续由赵强使用,对其余土地应在妥善解决后续问题后方可协商解决。其次,赵强的承包合同应至少延长至刘家巷村委会新的承包方案通过之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应遵循一定原则,并按一定程序进行。刘家巷村委会现在并未组织新的土地承包,也没有新的承包方案,在刘家巷村新的承包方案通过之前,就应让赵强继续按照原合同承包。赵强已经在承包土地上经营多年,现在就将赵强承包的土地收回,对赵强明显是不公平的,而且在新的土地承包中,赵强也应优先承包才能充分维护对其承包土地的收益权。无论承包合同是否到期,刘家巷村委会都无权收回承包合同中包括的已确权确地的1.3亩。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户所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已经确权的1.3亩土地属于家庭承包方式,是赵强家庭承包的基本土地,确权以后在没有村民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刘家巷村委会无权将土地再次发包给别人。综上,赵强认为村委会单方面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无论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在目前客观情况下都不应该武断终止该承包合同。

法院查明:
    2006年2月15日,赵强与刘家巷村委会签订xx区农业承包合同书,约定赵强承包刘家巷村2.8亩菜地,其中包括承包农户应享有确权面积1.3亩,承包期9年,自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承包费计交方法:农户承包确权之外地块1.5亩,每亩每年70元,共计105元,每年7月1日至10日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交清。
2006年,刘家巷村委会发出通知,凡承包菜地的社员不能改变经营性质。赵强在通知上签字。
    2012年国家征用承包地,赵强被占1.32亩,现承包土地面积为1.48亩。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2004年,根据刘家巷村人口、土地等实际情况,刘家巷村经过民主程序进行了土地承包分配。赵强与刘家巷村委会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书于法不悖,应为有效。因本案涉及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关于集体土地的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现依据赵强与刘家巷村委会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书,赵强的承包期限已经到期。现由于各种原因,在又一次土地调整期到来时,如何调整刘家巷村的土地承包方案,应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在未经村民自治程序明确新的承包方案前,人民法院不宜针对个别情况作出处理。在刘家巷村经过法定民主程序作出新的土地承包方案后,作为刘家巷村的村民,赵强可以依法再次获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赵强称其承包的确权地不应返还,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确权确利与确权确地均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形式,其中,确权确地要求将具体地块确认到户,使农户拥有具体地块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确权确利则对农户应具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亩数予以确认,明确农户应享有的土地亩数以及确利的收益和分配方式,即确利不确地、定量不定位。本案所涉合同书中虽约定包括农户应享有确权面积1.3亩,但并未明确该1.3亩土地的四至,刘家巷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形式完全符合确权确利的确权形式,故赵强关于其中1.3亩土地为确权地,不应返还的理由缺乏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因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现已届满,故赵强应当将承包的土地返还发包方刘家巷村委会,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所欠承包费,法院对刘家巷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刘家巷村委会在收回赵强土地时应当对地上物损失依法给予补偿,对此双方可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另行解决。

法院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承包的1.48亩土地腾退返还给原告,并付清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土地承包费34.65元。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房产、地产等房地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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