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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土地转让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权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9-04-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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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系土地承包权引发的纠纷,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土地承包纠纷,房产确权,房产继承等房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原告李健民起诉称
        原告系北京市x村村民。按照法律和政府规定,x于2004年按照每人承包地0.9亩,口粮地0.65亩的方案,分给村民土地,当时原告一家共4口人。原告全家以人数为基础以户为单位共分到6.2亩土地,成为家庭联产承包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该土地属于原告全家的共同财产。
       原告全家都是农民,从2004年分到土地起,全家人在此土地上耕耘劳作,长期以此为生,供养全家老小。不仅如此,土地还给原告很大的安全感、安定感和归属感。然而,x委会无视党和国家的明文规定和严令禁止,通过种种手段欲将原告全家承包经营的土地巧取豪夺,另有所图。2014年10月,x委会派人前后三次来到原告家,并用不签合同就停水停电,不给老人钱(60周岁以上每年给800块钱,每个节日给100块钱),以后所有的福利都不给,而且谎称是国家规定。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下手印签订合同,实属强迫。
        此后,x委会强行阻止原告种地,并称系国家规定政策,因其是村委会,原告不敢反抗或对抗。2014年10月以后到2015年5月,田地一直荒着。2015月5月24日承包商开始种柳树(现在树也都死了),原告才知道原来土地不是被国家征收,而是x委会卖给了承包商。村民不同意种树,x委会强制将村民赶走。2015年5月17、18日(芒种以前一个礼拜),原告在土地上种了玉米,5月底玉米长出苗了,4-5个叶的时候,x委会就用农药将玉米苗打死了。侥幸没被打死的,x委会又用镰刀割了。承包商的树没有成活,原告种的玉米长出来就被打死,把好好的土地都给糟蹋浪费了。
       基于以上事实,结合法律规定,x委会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x委会所签的协议应视为无效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x委会不顾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强占原本属于原告赖以生存的土地,分给村委会成员的亲属,或者卖给村集体以外的人,以此给村委会成员及其亲友牟利。1、确认x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为无效协议;2、x委会无条件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继续延包土地,并按法定程序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3、x委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街委会答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x委会与原告签订的流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签订合同经过了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村两委班子会议决议通过,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004年确权的时候,确权期限为10年,合同到期后,因为要进行平原造林,x委会召开了相关会议,决定土地进行统一流转,用于平原造林。在此基础上,x委会向村民发放了告知书,并对流转土地事宜开会形成了决议。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x委会与原告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原告将土地流转给x委会。x委会与北x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政府)签订流转协议,由x政府对土地进行平原造林,x政府按1500元/亩/年的标准支付流转费。第一年的流转费用,已向原告支付。综上,x委会与原告签订的流转合同,从程序到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何秀艳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2004年,x进行土地确权,确权方案为确权确地,确权期限为10年,自2004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9月确权期限届满。x委会于同年9月19日制定《x土地统一流转方案》,决定对村内土地统一流转,用于平原造林和规模化苗圃,按所分配土地数给予确权收益。按照每人0.65亩口粮田,每年每亩1500元的标准,每人0.7亩承包地,每年每亩800元的标准支付收益。确权人口为2014年10月1日以前在x有正式农业户口人员,此后每年按照人口变化确定应获得收益的农业人口。此方案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同日,x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x委会统一收回土地,统一流转土地作为平原造林及规模化苗圃事宜。
      2014年10月1日,原告与x委会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确权确收益),约定原告同意将本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8.1亩流转给x委会经营,期限14年,自2014年10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土地流转收益9210元/年,于每年12月31日前兑现。原告已收到第一年土地流转收益。2015年4月3日,x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将承包地土地流转费由800元/亩上调至1500元/亩,自2015年底发放时开始调整。

律师意见: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2004年,x进行土地确权工作,确权形式为确权确地,确权期限为10年。至2014年9月确权期限届满,x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x土地统一流转方案》,将确权形式由确权确地改为确权确收益,并与村民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确权确收益),确权期限为14年,自2014年10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按照《x土地统一流转方案》,本案原告与x委会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确权确收益),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收益),并依据协议获得相应收益,该协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权益亦未受到侵害,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与x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确权确收益)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持。
       另外,李松律师认为,关于原告要求x委会无条件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继续延包土地,并按法定程序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与x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确权确收益)即为确认原告承包经营权的合同(确权确收益),故对于原告的前述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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