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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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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之前购买的房屋,没有购房资质法院判决过户

发布时间:2019-07-30 浏览:

        2009年,钱旺看中北京市朝阳区一楼盘,楼盘的地理位置、周边配套设施都非常的不错,钱旺心动了,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2010年8月,开发商交房了,钱旺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入住,但开发商一直未给办房产证。2011年2月北京市出台的了限购政策,规定非北京户籍人员,必须连续缴纳五年的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才具有购买房屋资格。钱旺一直在北京做生意,在北京既没有连续缴纳五年社保亦未连续缴纳五年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这个新规定,钱旺不具有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了。2011年12月,开发商通知钱旺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了,但是钱旺没有购房资格,不能到住建委获得购房资质审查,无法与开发商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开发商给出的方案是,双方和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全部购房款给钱旺,但是房屋价格已经上涨不少,这种方案明显对钱旺不公平。钱旺不知道如何是好,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看是否在法律上有解决问题的方法。
        李松律师看了相关材料之后,了解到钱旺全款买房,开发商也交房了,现在问题的症结就在购房资质上。李松律师认为,要想解决房屋过户的问题,必须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因为住建委不可能给没有连续缴纳五年社保或连续缴纳五年个人所得税的钱旺通过购房资质审查。但是,通过法院诉讼,只要法院判决开发商配合钱旺办理过户手续,就不需要住建委出具购房资质审查。那么,能否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办理过户手续?李松律师认为可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该“纪要”第6条规定,“本纪要第五条涉及案件中,买受人家庭不具备京十五条规定的购房资格,但买卖双方在该规定实施(2011年2月17日)之前已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解除合同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明显失衡的,对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根据此条规定,钱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已交房了,合同解除会导致双方利益失衡。
        钱旺委托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代理此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开发商配合钱旺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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