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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附带高价车位,法院判决返还多出的车位价款

发布时间:2019-07-30 浏览:

        大学毕业后,冯安来到北京工作,因结婚所需步入了买房的大军,北京的房价太高,承担不起。不得已,冯安将目光放到了临近北京的周边地区房地产市场,相中了某处楼盘,此楼盘交通便利、环境优美,房屋总价款也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冯安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开发商要求与冯安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价款是200万元,首付款8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120万元,另一份是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60万元。两份合同签订之后,冯安总觉得哪里不对劲,明明为了买房子,为何要签订两份合同,而且第二份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明显不合理,当地车位一般的价格也只是在6到7万左右,即使北京的车位,也不可能要60万元,冯安想要把买车位多花的钱要回来,但不知如何维权,经人介绍,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看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李松律师看了相关的材料后分析认为,为了规避限价政策,开发商与冯安签订了“双合同”。为了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政府出台了相关的调控政策,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限制价格,开发商楼盘的出售价格不能高于政府的限制价格,否则无法办理网签、过户等手续。开发商为了规避政府的限价政策,想出了所谓“双合同”的对策,既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将房屋总价款分割为两个价格,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个价格,除此之外,再签订车位买卖合同或者是装修合同,约定另一个价格,两个价格合计起来才是房屋价款的真正价格,车位价格与装修价格一般远远高于市场上的价格。
        李律师认为,对于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李松律师认为这是开发商规避政府限价的手段,违反了国家抑制房价的宏观调控政策,而且,相比于车位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冯安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买卖价款过于偏高,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故李律师认为冯安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购买所谓车位使用权所支付的远远高于普通车位的价款。
        冯安委托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中团队律师指出冯安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中,车位款明显远远高于当地车位的价格,故车位买卖合同对冯安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应对车位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合同中约定车位款扣除此车位的市场价格,多出来的价款应返还给冯安。最终,法院采纳了团队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开发商将多出的车位款返还给冯安。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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