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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办公用房也成立借名买房

发布时间:2019-12-24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同、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靳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廊坊市楼房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10年4月,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位于廊坊市楼房一套,首付款及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支付。2018年12月份,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58同城发布买房信息,原告要求被告将该房过户到原告名下,而被告拒绝办理。故原告书此诉状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靳某2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靳某2系原告靳某之子。2010年4月12日,被告靳某2与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廊坊市办公用房一套。2011年4月13日经廊坊市房屋登记机关核发廊坊市房权证廊字第××号房屋产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靳某2。该涉案房屋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首付款由原告靳某交纳,按揭贷款由靳某出资偿还。房屋产权证由靳某保管。2018年被告靳某2就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在廊坊市房管部门挂失,并重新办理了产权证,产权证号为廊坊市房权证廊字第××(0055640)号。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廊坊市房权证廊字第××号房屋产权证、廊坊市房权证廊字第××(0055640)号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提前还款凭证、证人王某证言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理由为:1.购房首付款及按揭贷款系原告交纳和偿还;2.房屋产权证由原告保管,被告长期不持有房屋产权证不符合常理;3.房屋由原告管理使用;4.购房时被告年龄为21周岁,没有稳定的收入,且该房屋系办公用房,不是生活用房;5.被告经法院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知晓原告起诉内容,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因此原告借被告名义购房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享有房屋产权,借明买房系合同关系,双方履行的是合同义务,是债权关系,原告请求法院直接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靳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靳某将位于廊坊市[产权证号:廊坊市房权证廊字第××(0055640)号]办公用房一套过户至靳某名下;
              二、驳回原告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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