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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人没有购房资格,法院无法判决过户

发布时间:2019-07-03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孙x1诉称:
      2003年9月7日,原告与被告就借名购房一事签署协议。协议约定:1、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天通苑×区×#×房一套;2、所有房款由原告承担;3、原告付清全部房款后,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4、被告需要买房时,提前3个月通知原告,原告在30日内还清银行贷款并在45日内将产权过户到原告名下,以便被告再行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协议签署后,原告以被告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第三人中国银行昌平支行处办理了抵押借款手续,交付了首付房款,按月偿还贷款。房屋交付至今,由原告长期居住与使用。2004年8月16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产权人登记为被告,产权证号为京昌×字第×号。2013年9月18日,该房屋贷款已由原告全部还清,因被告拒不协助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现该房屋仍未解押。近两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被告在收取原告10万元补偿款后,至今拒不配合,且多次协商无果,故原告提起本诉,请求判令:1、第三人办理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区×号楼×幢×号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2、被告周某协助原告孙x1将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区×号楼×幢×号房屋办理至原告孙x1名下。
 
被告周某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购房时原告不具有经济适用房资格,故诱骗被告用自己的指标帮其抢占经济适用房房源,承诺待其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后过户,被告可另行申购经济适用房。2014年3月,被告与原告多次确认后得知,原告在签订协议的12年间,始终无法如约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并办理过户手续,而被告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权益因此长期受到损害。这期间,原告也并未主动提出过户事宜,反而是被告提出过户而原告一再搪塞,后来原告甚至要求被告转卖房屋给他人,帮助原告炒房,被告为了保障自己的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而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另外,原告所说的10万元补偿款是其在被告结婚时赠予的礼金,原告在赠予时并未说明这10万元是补偿款,且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家庭以往的人情往来,被告有理由认为这笔钱并无其他含义,而原告提出这笔钱为补偿款时也已经是给予这笔钱的两年之后。综上,被告认为该协议违反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故主张该协议无效,而且考虑到该协议客观上不能执行,被告已于2014年4月3日正式通知原告解除协议,截止2016年1月原告均未提出异议,故主张原协议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周某诉称:
        本协议并非反诉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系由反诉被告诱骗所得,反诉原告因此协议一直无法申购经济适用房,合法权益长期受到损害。且该协议违反经济适用房相关的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故反诉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该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孙x1辩称:
       不同意反诉人的反诉请求。购房协议系双方协商所得,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欺骗之说。反诉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房款与相关费用,现已依约支付完毕。鉴于房价上涨,2012年10月反诉被告给予反诉原告10万元的经济补偿,反诉原告也已经接受。借名购买的房屋自开发商交付该房屋起就一直由反诉被告占有并使用至今,2013年10月28日,反诉被告的户口也已经迁入北京。综上,购房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且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协议订立时间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现该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反诉原告的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03年9月7日,周某(甲方)与孙x1(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一、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天通苑×区×#×房一套。二、所有房款(包括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均由乙方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三、在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但其费用均由乙方支付。四、甲方若需买房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务必在30日还清银行全部贷款,并在45日内将产权过户到乙方,以便甲方再行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五、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同日,周某与北京顺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周某以441172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协议书中所涉房屋,该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均由孙x1支付。房屋交付后,孙x1占有并使用该房屋至今。2004年,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产权登记在周某名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另查,经询孙x1,孙x1家庭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现不具有购房资格。
现孙x1起诉周某要求按照2003年双方的协议书办理过户手续,周某则反诉孙x12003年双方的协议书无效。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关于2003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性质认定,从双方协议的履行情况来看,从开发商处购买诉争房屋时孙x1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按揭贷款由孙x1负责偿还,房屋由孙x1占有使用,房屋的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等购房手续原件由孙x1持有,双方之间实质上形成借名买房关系。关于双方之间的协议效力问题,因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以前签订,该房屋现已具备上市条件,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故对周某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孙x1要求第三人中国银行昌平支行办理房屋解押手续的诉讼请求,因该房屋贷款已由孙x1偿还完毕,第三人亦认可该房屋已经符合解除抵押的条件,故该房屋应当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因该房屋抵押人为周某,周某应配合办理该房屋的解押手续,若周某不予协助,则第三人中国银行昌平支行应按生效判决书的要求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协助办理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关于孙x1要求周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因孙x1目前暂无北京市购房资格,客观上无法完成过户手续,故对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处办理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区×号楼×层×号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
      二、驳回原告孙x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周某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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