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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出名人给借名人个人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9-06-21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项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及第三人将北京市密云区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在原告及第三人名下;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原告及第三人借用被告之名购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为此原告及第三人支付购房款822000元,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未果,故诉至法院。

x1辩称:
      因为当时被告身体不好,诉争房屋系被告委托第三人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来诉争房屋用于出租,被告不在密云居住,为了方便,将房屋的所有手续都给了第三人,因为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所以原告就将相关的房屋手续拿走了。诉争房屋是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也登记在被告名下,所以诉争房屋应归被告所有。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借名买房的协议,原告主张的借名买房的证据不足。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赵XX述称:
       我与原告系夫妻,一直在闹离婚。诉争房屋是被告购买的,购房款也是被告出资的。因为被告身体不好,所以委托我办理购房的相关事宜,诉争房屋不是我和原告购买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项XX与赵XX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5月26日登记结婚。赵x1与赵XX系姐弟关系。2013年1月4日,赵XX以赵x1(乙方)的名义与马宁(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马宁将位于密云区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出售给赵x1,房屋成交价为82.2万元,其中购房定金2万元,首付款23万元,其余房款57万元由赵x1申请银行贷款支付。甲方应于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房。合同补充说明:乙方于甲方交房当日支付甲方2000元尾款。2013年1月21日,马宁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赵XX交来购X小区X号X单元X室房屋首付款25万元(其中含定金2万元)。2013年2月1日,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赵x1名下。2月20日,马宁出收条,内容为:今收到赵XX交来购康居小区13号8单元602室房屋尾款2000元。
       项XX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购买诉争房屋时的契税缴款凭证、购房大票、2013年2月1日的诉争房屋所有权证,用于证明诉争房屋的相关手续一直保存在项晶晶手中。2、购买诉争房屋的供暖合同及供暖费交纳收据、歌华有线公司将用户名由马宁变更为赵XX的相关手续、出租人为赵XX及项XX的房屋租赁协议、赵XX收取房屋出租定金的收据,用于证明诉争房屋一直由项XX和赵XX实际管理使用。3、项XX的银行存折及取款记录,用于证明购买诉争房屋的首付款系项XX及赵XX支付。4、赵x1丈夫王先生的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证6份,用于证明购买诉争房屋时向王先生借款7万元,但该7万元在2014年均已还清。5、项XX归还李德玲借款的银行记录,用于证明为支付诉争房屋的首付款,曾向李德玲借款3万元。6、李德玲的证人证言,证明项XX为支付诉争房屋的首付款曾向李德玲借款的事实。7、偿还诉争房屋贷款的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用于证明项XX及赵XX一直在归还诉争房屋的银行贷款。8、项XX与赵x1丈夫王先生的通话录音,在该录音中,王先生承认诉争房屋系项XX及赵XX购买但登记在赵x1名下。赵x1对项XX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因赵x1身体原因,故委托赵XX购买诉争房屋并对房屋进行出租,对项XX提交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并称赵x1当时向王先生隐瞒了购买诉争房屋的事实,王先生才认为诉争房屋系项XX和赵XX所购买,因此才有录音中的陈述。赵XX对项晶晶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同赵x1。
       赵x1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赵x1丈夫王先生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折取款记录,用于证明赵x1支付了诉争房屋的首付款。2、赵x1归还银行贷款记录,用于证明自2015年8月开始,赵x1用支付宝转账归还银行贷款。3、王亚凤(赵x1及赵XX之母)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取款记录,用于证明王亚凤为赵x1购买诉争房屋出资2万元。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用于证明赵x1已经于2016年3月28日将诉争房屋的贷款结清。5、赵x1的就诊记录。用于证明自2013年开始至2015年5月,赵x1身体健康情况不好,无精力及时间处理诉争房屋的相关事宜,故委托赵XX处理房屋的相关事宜。6、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书,用于证明赵x1实际持有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书。7、赵x1的收入证明,用于证明赵x1有经济实力购买诉争房屋。项XX对于赵x1提供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在2015年7月份之前的银行贷款均系其及赵XX负责偿还,因2015年7月份左右其与赵XX闹离婚,故赵x1将归还银行贷款的银行卡挂失,导致项晶晶无法继续往银行卡中存钱进而归还银行贷款。王亚凤同时亦是赵XX母亲,其所出资的2万元系为赵XX及项XX购房所出资,而不是对赵x1出资。对于诉争房屋的新产权证书,项XX称赵x1明知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书存放于项XX处,但通过挂失原房产证的方式重新取得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赵XX对赵x1提供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
       为查明本案事实,法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调取了2014年至2016年期间赵XX的银行账号(×××)的交易记录,显示在2014年8月26日、9月9日、9月14日、10月14日、11月5日共计向王先生的账户(×××)转账7万元,对此项XX称该转账款项系归还购买诉争房屋时向王先生所借的7万元,正好与赵x1所提供的在购买诉争房屋时王先生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折取款记录相互印证。赵XX称该7万元系他人委托王先生炒股所转账的。
       亦调取了赵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交易记录,显示赵XX在2013年1月29日取款8600元。项XX称该笔取款系为了在2013年1月30日支付诉争房屋的过户税费。
      另查明,2016年9月22日,赵x1将赵XX起诉至法院,称其2009年10月购买密云区X里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时,因不能贷款,故借用赵XX的名义买房及申请银行贷款,房屋亦登记在赵XX名下。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赵x1与赵XX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赵XX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之前协助赵x1解除北京市密云县X里X号楼X层X单元X房屋的抵押贷款,解除抵押贷款过程中所需资金及相关费用由赵x1负担。二、赵XX于二○一七年一月一日之前协助赵x1将北京市密云县X里X号楼X层X单元X的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在赵x1名下,产权变更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由赵x1负担。三、赵x1于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当日给付赵XX补偿款二万元。
      2015年6月及2016年10月,赵XX曾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项XX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6年3月28日,赵x1还清了密云县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的贷款。该房屋的抵押登记于2016年11月24日被注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项XX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密云县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进行了查封,项XX支付保全费4630元。
       经法院释明,赵x1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要求项XX及赵XX归还其偿还的诉争房屋的银行贷款及利息。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18610907432)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项XX及赵XX与赵x1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买密云县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的事实。根据查明的事实,项XX及赵XX与赵x1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从项XX及赵XX在购买诉争房屋前后的取款记录、项XX及赵XX持有房屋的房产证及购房大票等手续、项XX及赵XX在购买诉争房屋后归还银行贷款、项XX及赵XX实际管理房屋用于出租、交纳房屋的水电费、供暖费等事实,并考虑到项XX与王先生的通话录音记录、2009年10月赵x1与赵XX借名购买密云县X里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的事实,法院认定项XX及赵XX与赵x1之间存在借名购买密云县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的事实。赵XX明确表示不同意项XX关于要求赵x1协助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在项XX及赵XX名下,故法院判令赵x1协助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在项XX名下,但该判决结果不影响诉争房屋系项XX及赵XX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鉴于赵x1明确表示不在本案中要求项XX及赵XX归还其偿还的银行贷款及利息,故本案对此不予涉及,赵x1可另诉解决。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将北京市密云县X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项XX名下。
      二、驳回原告项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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