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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的,由借名人偿还剩余银行贷款

发布时间:2019-05-28 浏览:

 
       李松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研究和应用,精通借名买房、房屋确权、二手房、商品房、央产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等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潘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西里31号楼10层2单元×××号房屋归我所有,被告霍先生协助我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霍先生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霍先生系同事关系。2010年3月18日我在当时叫做北京市通州区梨园村钱潮古运家园购买了住宅楼一套,即我诉请中所述房屋。由于当时我还购买了其他房屋,所以该房屋就不能登记在我的名下,于是我借用了被告霍先生的身份购买,当时合同签字及物业手续、入住手续都是我自己办理和出资,之后的贷款也是我每月按时还的,现在贷款即将还清。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霍先生通过与法院谈话辩称:
      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但不同意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为当时是原告来找我,让我帮助她办理购房事宜,所以不应该由我负担诉讼费。
 
法院查明:
       2010年3月18日,霍先生与北京华成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约定霍先生购买由北京华成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梨园村钱潮古运家园11号住宅楼10层2单元×××号房屋,购房款总额为1169091元,扣除首付款359091后的剩余房款,霍先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贷款支付。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当日,潘先生向北京华成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359091元。2011年5月,上述房屋进行了产权登记,登记为霍先生所有,房屋坐落更名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西里31号楼10层2单元×××号(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庭审中,潘先生表示其与霍先生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双方达成了口头的借名买房的合意,未签订书面合同。因被告霍先生因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监狱,后法院前往监狱与霍先生了解案情,霍先生表示潘先生所述属实,对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予以认可。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明细及贷款偿还回单,证明案涉房屋的贷款一直由其偿还。潘先生表示案涉房屋于2011年初交房,一直由其居住使用。经查,潘先生现具备在北京市通州区购买房屋的资质。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13718881929)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潘先生支付了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并偿还了贷款,其主张与霍先生之间系借名买房、借名登记关系,霍先生对此予以认可,法院亦不持异议。虽然潘先生与霍先生并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但双方对二人口头约定的借名买房、借名登记合同关系予以认可,故可以认定二人之间系借名买房、借名登记合同关系。案涉房屋一直由潘先生居住使用,且其具备一次性偿还完毕剩余贷款的经济能力,故对于其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霍先生配合其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潘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代霍先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偿还完毕关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西里31号楼10层2单元×××号房屋的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核算为准),上述贷款还清证明及解除抵押手续由潘先生领取;
      二、霍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潘先生办理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房屋的抵押解除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潘先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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