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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借名买房胜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9-04-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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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二原告原系夫妻关系,徐丽丽与徐天凯系姑侄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与二被告就涉案房屋达成借名买房协议。2015年3月,二原告曾以确认合同有效一案将二被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约定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x月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认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关于二原告借徐天凯之名购买涉案房屋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二被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3民终x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二原告已经离婚,且王山放弃对涉案房屋主张权利,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二原告诉求:判令二被告配合徐丽丽办理位于xx院x号楼x层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邹霞辩称:
    我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借名买房合同与我无关,根据拆迁协议,被拆迁人徐丽丽在册人口及实际居住人口12人,包括徐天凯,但不包括我,我没有认购限价房源资格;其次,根据认购申请书,徐丽丽将购房资格转给徐天凯,因此购房人只能是徐天凯;第三,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为徐天凯,徐天凯于2011年11月29日取得了涉案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徐天凯单独所有;第四,生效判决确定的借名买房协议发生在二原告与徐天凯之间,与我无关,判决确定的协议达成时间为20x年前,当时我没有购房资格,二原告亦无需向我借名;最后,2013年11月15日,徐天凯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二被告共同共有,我对涉案房屋有所有权,我现在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徐丽丽。鉴于我已经与徐天凯离婚,房屋应归我所有。

徐天凯辩称:
    我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合同成立有效不必然导致物权转移。生效判决确认的是二原告借我之名买房,邹霞并非被借名人,因此过户义务人是我,与邹霞无关。现涉案房屋已经变更为二被告共同共有,因此原告应先撤销我增加邹霞作为共同共有人的行为,再要求我配合过户;其次,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可由第三人主张权利。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二原告无资格借用徐天凯之名签订购房合同,北京市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发现上述情况后有权收回涉案房屋;第三,二原告现无资格购买限价房屋,且借名买房协议内容并不明确,因此合同不具备履行条件;第四,借名买房协议不存在,生效判决缺乏证据依据;最后,生效判决确定的借名买房人是二原告,二原告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因此二原告都应该证明其具有购房资质。

法院查明:
    徐丽丽与王山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1月11日协议离婚。徐天凯与邹霞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6月27日协议离婚。徐丽丽与徐天凯系姑侄关系。
2011年11月29日,涉案房屋产权证下发,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徐天凯单独所有。2013年11月15日,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二被告共同共有。
    2015年3月,二原告曾以确认合同有效一案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约定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关于合同效力,法院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系亲属关系,且均系被安置人员,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用政府保障性住房,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配售的政府保障性住房。亲属内部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不愿意浪费安置用房购房资格而私下商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并未侵犯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并未侵犯具备一般购买资格的社会不特定公众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平配售的权益。综上,法院于2015年x月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关于二原告借徐天凯之名购买涉案房屋达成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二被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结合查明的事实、在案证据及日常经验法则,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并认定该协议有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于2016年4月作出(2016)京03民终x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予支持。李松律师认为,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协议,该协议未侵犯具备一般购买资格的社会不特定公众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平配售的权益,协议成立且有效,现王山当庭表示将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赠与徐丽丽,法院不持异议,因涉案房屋现仍登记为二被告共同共有,故法院对徐丽丽要求二被告配合其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抗辩借名买房协议不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与邹霞无关、借名买房协议可由第三人主张权利、借名买房协议内容不明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被告徐天凯、邹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徐丽丽办理位于xx院x号楼x层xx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徐丽丽名下。
    
   李松,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代理借名买房,确权,房产继承等房产纠纷案件。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了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诉讼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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