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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房承租人及公房拆迁纠纷案例

未经承租人许可,共居人对房有权居住使用

发布时间:2019-02-20 浏览:

【案情简介】
        连某(被告)与沈某(原告)系母女关系,连某是5号房屋的承租人。沈某于1997年3月将户籍迁入到5号房屋并在房屋实际居住。2002年,沈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6年4月,沈某被刑满释放。2010年,沈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4月,沈某被刑满释放。诉讼期间,沈某强行入住了涉诉房屋,连某随即搬离了房屋。连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权不同意沈某入住5号房屋。沈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的共居人,对5号房屋享有有权居住的权利。最终,法院支持了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沈某对5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关键词】
        直管公房  公房承租人变更  公房共居人  对公房有权居住使用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某
被告:连某
第三人: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二中心天坛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晓市72号
法定代表人:孙长生,主任
第三人:沈某1
【当事人观点】
         原告沈某诉称:被告与原告是母子关系。被告系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南里东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原告是涉诉房屋的户籍户主,在涉诉房屋居住、生活近二十年。原告于2010年至2014年4月期间入狱服刑,在此期间被告将涉诉房屋非法出租牟利。后,被告将涉诉房屋交由沈某1居住,并拒绝原告入住涉诉房屋。原告现无处居住。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对涉诉房屋有权居住使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连某辩称:1、被告是涉诉房屋的承租人,有权居住使用涉诉房屋。2、原告脾气暴躁,并有偷窃、诈骗恶习,被告如与原告共同生活,则存在严重不安。3、原告曾多次入狱,并未在涉诉房屋实际居住。4、原告有其他住所,被告亦未将涉诉房屋出租牟利。现涉诉房屋由沈某1居住使用。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天坛分中心述称:1、天坛分中心系涉诉房屋的管理单位。2、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是涉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居住使用涉诉房屋。
        第三人沈琳述称:1、因涉诉房屋居住条件不佳,经与被告协商,沈某1自2002年开始在涉诉房屋居住至今,由被告居住沈某1在他处的住房。2、沈某1同意被告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居住使用涉诉房屋。
【案件解析】
        沈某对公房是否享有有权居住的权利?
        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经涉诉房屋管理单位确认,原告系涉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被告作为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在对涉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利的同时,亦应当承担以涉诉房屋供原告居住使用的义务。因此,原告请求确认其有权居住使用涉诉房屋,有合理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指出,原告对涉诉房屋的居住使用,不得影响其他有权居住使用涉诉房屋人的正常居住和使用。
【法院判决】
        原告沈某对被告连某承租的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南里东区×号楼×单元×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律师点评】
        承租人与共居人往往是家庭成员关系,一般情况下在一个房屋内都能和平相处,但当承租人与共居人关系破裂,承租人不愿共居人居住的时候,共居人是否有权继续在公房内继续居住,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公房共居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认为本案是一个非常好的借鉴!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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