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公房央产房纠纷案例

购买央产房 过户不能合同被解除

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


【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化工公司研究所的退休员工,住在单位分配的一套位于海淀区的1058号住房,2007年的时候,化工公司对危旧楼进行改造,张某所住的楼位于改造范围内,化工公司将其安置在海淀区的1068号房屋,因张某年事已高,子女不在身边,感到无力操持新房安置,便有将新房转让之意,正好朋友王某具有买房的意愿,于是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张某以60万元将1068号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先付30万元的首付款,待双方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之后再支付剩余购房款30万元。王某交付了30万元的首付款之后就住进了该房。2008年张某正式与化工公司签订了《职工住宅买卖合同》,以50万元的价格从单位购买该1068号房屋,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该房屋原则上5年内不得出售,确需出售的,经原经办部门同意,出售给本系统职工,出售价格不得高于本合同房价款。”张某当时没有多想,认为房本下来之后还是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是2012年房屋所有权证办下来发现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找到单位询问,王某不具有购买此房的资格,双方不能进行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于是张某提出解除合同,但因为现在房屋价值已不可同日而语,王某自然不同意,于是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并找到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双方诉讼主张】
        张某主张,卖房时根本不知道不能对该房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现在房子办不了过户,只能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王某主张,房子自己已经住了多年,现在合同解除自己就没有房屋住了,况且现在北京的房价已经不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合同之中已经约定待可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再进行变更登记,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表示,该化工公司属于中央在京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房一般被俗称为“央产房”,央产房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管理,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容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到央产房交易管理办公室进行询问得知该化工研究所为科研涉密单位,故该研究所的住房不得公开上市出售。因此该化工公司在《职工住宅买卖合同》中也明确规定,该房5年内只能出售给该化工系统的职工。故虽然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是因为王某并不是该化工公司系统职工,故房屋不能进行权属转移登记,合同没有继续履行下去的基础,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故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应被解除。而合同解除之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王某在本案中并没有提出反诉,其可另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张某、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房屋买卖之前要弄清房屋性质,因为不同的房屋性质其上市交易条件并不相同,以此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与纠纷风险。
      文章来源:李松房地产律师网
     转载文章请注明文章出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