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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案例

(房产律师)剖析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发布时间:2017-11-22 浏览:

       2007年8月7日我国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北京积极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加快进行经适房建设工作。根据当时北京政府规定,具有北京户籍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市民通过摇号来申请购买经适房的资格,于是便出现了借名购买摇号经适房的情形。没有购房资格的人以已经获得了购买经适房资格的人的名义购买经适房,双方约定可以办理过户的时候再相互配合进行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
        
一、合同效力
       
此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因经适房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若已经取得购房资格的人不想再买经适房了,则他的购房资格会被取消,由因摇号排在他后边的人享有该购房资格。若存在借名买房,则就损害了其他符合购买经适房市民的权利了,故对于该借名买房合同,实务中法院认定无效。既借名人无法要求出名人依据该借名买房协议配合其进行房屋的过户登记,房子仍由出名人所有,出名人将借名人所出纳的购房款予以返还。
       
二、符合一定条件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北京法院在审理借名买房合同纠纷中,会认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借名购买经适房合同是在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且双方约定在经适房的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北京法院审理依据在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北京没有限制经适房买卖的具体规定,且根据北京市政府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适房取得房产证或是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满5年的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故法院认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借名购买经适房可以认定有效。
        
三、借名购买经适房之风险
      
首先,借名购买经适房,若该经适房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则合同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其次,即使借名购买经适房符合了法院认定有效的条件,因购买经适房到可以办理过户中间必然会经过长达数年的时间,房屋价值早已今非昔比,出名人往往会以配合过户为由要求过户费,即使诉至法院,诉讼成本会耗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后,经适房的土地由国家划拨,而不是商业用地,故双方办理过户时,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土地补偿费用。
      
综上,经适房相比商品房价格确实优惠很多,但也蕴含了很大的风险,投资购买经适房时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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